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地址 | 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1 | 建水县桂林旅馆 | 建水县临安镇临安路78号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2024年9月26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
2 | 建水县一线天客栈 | 建水县临安镇永宁街106 号铺面 | 公共场所 |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2024年9月26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3 | 建水县顺达酒店 | 建水县南庄镇南庄铺村委会豆制品一条街31、32宗 | 公共场所 |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4年9月26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600元 |
4 | 建水县鑫湖客栈 | 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广池湖旁 | 公共场所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2024年9月26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5 | 建水县沙沙美容店
| 建水县临安镇泽园路佳宸华庭2幢2-3号铺面 | 公共场所 | 1.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2024年9月26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6 | 建水县秋苑客栈 | 建水县临安镇广池巷75号旁 | 公共场所 | 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和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 | 2024年9月26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