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省、州给予的优惠政策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首次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土地出让金可以在一年内分期缴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先租后让土地供应方式,土地租金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年付。
2.从产生税收之日起,以其缴纳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20%给予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3.标准化主体厂房建设在两层(含)以上的,自第二层开始按照450元/㎡标准给予扶持,按开工补20%、建设中期补50%,竣工验收后补30%的方式兑现。
4.对新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产出规模高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现代化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可在享受全市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市级统筹、集中支持”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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