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调查征集
- 索引号: 20240820-140559-49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办法(试行)》面向全社会公示,并就公示文件的内容、要求说明如下:
一、公示文件说明
为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进一步推进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工作,壮大哈尼梯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促进哈尼梯田优秀的传统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十条措施》,制定本办法。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反馈途径
《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办法(试行)》向全社会公示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以下邮箱2294064935@qq.com。
特此公告。
附:《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办法(试行)》
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办法(试行)(公示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按照《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十条措施>的通知》(红政办发〔2023〕36号)的要求,结合哈尼梯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河州人民政府每年从州级财政安排的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主体为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四个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完成。
第四条 补贴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兑付、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
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
第六条 补贴对象
(一)已认定的各级非遗工坊、非遗示范基地、非遗传承馆、站、所、点等传承场所修缮、建设补助。
(二)非遗传承展演展示活动及培训补助。
(三)已认定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四)非遗项目的保护补助。
(五)其他传统民族文化展示、保护补助。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非遗传承人保护传承补助经费。对已认定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以后根据四个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递增(减)进行动态调整。
(二)非遗传承场所建设修缮补助经费。每年对每县1个特点突出、示范性强、亟待建设的非遗传承场所给予20万元建设修缮补助。
(三)非遗传承展示展演活动补助经费。每年对各县举办与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展演展示相关活动并产生积极效应的给予15万元补助。
(四)人才培训经费。对哈尼梯田传统文化遗产培训、传统工匠技艺培训、带徒活动给予每年每县5万元的补助。
(五)非遗项目抢救性记录及课题研究经费。每年对开展非遗项目的调查研究、记录保存、理论研究等给予每县11万元的补助。
(六)博物馆内传统文化展示区补助经费。给予元阳哈尼梯田文化博物馆每年传统文化展示区的民族文化展示及传承保护补助80万元,红河县博物馆、绿春县博物馆、金平县民族博物馆3个博物馆每年每馆给予传统文化展示区民族文化展示及保护补助20万元。
第三章 部门职责、资金管理及兑付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积极统筹资金,将哈尼梯田保护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加大哈尼梯田保护发展资金支持力度,会同哈尼梯田管理局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管理。
(二)元阳、红河、绿春、金平四个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梯田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做好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项目经费补助推荐工作。
(三)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负责红河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会同州文化和旅游局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保障申报项目质量,同时按时拨付项目资金,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运行监控,并认真开展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事前绩效、统计审核及监督指导。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红河州财政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对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获得经费补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补助事项和经费预算执行,严格执行专账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宣传、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资金用途的,将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的项目,须终止补助经费,同时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贴核定
(一)各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信息进行汇总,包括对单位、姓名、机构代码、身份证号、补贴方案、事前绩效、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统计,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项目实施时限或资金用途发生变化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相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报经红河哈尼梯田世界遗产管理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及时作出调整和变更。
(二)获得补助经费补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将终止项目并追回专项补助经费。涉及违法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补贴兑付
(一)各县文化和旅游局每年按实际测算的补贴分配情况利用政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发放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由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补助项目研究同意,并在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由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将分配结果报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财政局复核无误后,由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补贴总结
各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以及兑付时间等)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送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和红河州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