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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8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红河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红河州知识产权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州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许可。组织指导全州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许可工作;落实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州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州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州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州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全州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红河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标准化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州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制度,依职责指导和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制定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制度,依职责指导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

  (二十一)负责全州执业药师管理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十二)负责指导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州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州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监测能力,为创新产业发展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州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州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州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州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2)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 与州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 与州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州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安全、保密、督查、档案、机要、信访和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州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科技和财务科。拟定全州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州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有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人事科(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有关外事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法规科。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指导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五)注册审批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承担州政府决定交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州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定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的应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州级登记注册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定全州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授权负责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科。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定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十)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拟定消费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开展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工作,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指导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查处;指导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和州消费者协会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拟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科。拟定推进质量强州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开展有关活动;拟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全州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科。承担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拟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特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流通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特殊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七)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食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八)药品监督管理科。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指导药品经营场所检查和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指导药品不良事件监测、风险分析和评价工作。

  (十九)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依职责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经营场所检查、指导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指导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风险分析和评价工作。

  (二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指导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风险分析和评价工作。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察、监督国家目录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二)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制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三)标准化科。拟定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红河州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承担采标对标相关工作;承担团体标准、企业(联盟)标准相关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标准化工作;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整体水平;承担州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二十四)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认证、合格评定和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有关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及认证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五)知识产权发展运用科。拟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强州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研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和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拟定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贯彻执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拟定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协调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承担专利奖励、资助工作。

  (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科。贯彻执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和印制工作;承担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

  (二十七)新闻宣传信息科。拟定全州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全州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国家总局、省局信息化应用推广,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局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八)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对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河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职责工作。

  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单位负责人:向爱武

  办公地址: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0873-3720656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规格:副处级

  类别:公益二类

  主要职责:承担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的仲裁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发证检验、强制检定等法定检验检测职责;开展红河州的量值传递体系、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技术研究、风险评价(评估)及技术鉴定工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技术支持,为社会提供检验检测相关的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培训、咨询、标准制修订等服务。

  内设机构8个,名称分别是: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党群人事部、科研信息部、质管业务部、计量研究所、产品质量研究所、特种设备研究所。

  单位负责人:胡原波

  办公地址:银河路南延线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0873-3856105  3856100

  红河州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主管部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州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受理查处全州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稽查执法、专项整治、案件查处、应急处理、产品召回等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协调跨地区重大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单位负责人:王建华

  办公地点: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0873—3721510

  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主管部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规格:正科

  类别:公益一类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及医疗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的检验;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各类抽验任务(计划抽验、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专项抽验)、注册检验及委托检验工作;开展与食品药品检验、质量监测等有关的科研工作;开展食品药品快速检验工作;接收企业的委托送样检验工作;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质量检验部门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综合上报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质量信息,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内设机构9个,分别是:办公室、质量控制办公室、药品业务科、食品业务科、化学室、中药室、生测室、食品(保健食品)检测室、化妆品检测室。

  办公地址:天马路8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0873-3731721

  负责人:高艳梅

  联系人:钟丽云

  红河州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主管部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公益一类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负责本州辖区内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风险预警等工作。

  内设机构3个,分别是:综合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科(包含药物滥用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科。   

  单位负责人:毛凤泉

  办公地址:天马路8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2:00至5:30

  联系电话:0873-3731214  365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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