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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索引号: hhzyjglj/2025-0006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7-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建水“5·20”较大单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0日15时15分许,建水县境内陈官村委会任家桥村冬瓜山机耕路上发生一起较大单方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7.6万元。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建水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李振华迅速带领副局长赵小聪和交管大队警力赶赴事发现场开展人员救治、事故处理、原因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陆波和建水县县长钟红莊、政法委书记沈学鹏汇报。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陆波率领州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杨晋及交管支队政委赵剑等警力第一时间赶赴建水县开展事故调查、死者善后、舆情管控等工作。省公安厅交管总队副总队长李鑫率相关人员赶赴建水指导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州委书记瑞君作出批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加强舆情管控。同时,举一反三加大对临崖临水、狭路长坡、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和安全警示,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有序出行。

5月23日,红河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州政府办、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总工会等单位和建水县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州人民政府建水县“5·20”单方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州纪委监委、州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人员情况。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建水“5·20”较大单方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余发武驾驶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单方交通责任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人员及车辆情况

1. 肇事驾驶人情况:余发武,男,37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高田乡钨城村委会,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0628041763,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4月27日,审验有效期至2032年4月2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昭通市威信县公安局车管所。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近3年,余发武无交通违法记录。余发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 肇事车辆情况: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WDBC176BC001686,发动机号码:1112428069,核载5人,实载:5人,车辆所有人:杨琼美,登记住所: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澧江镇大水平村委会,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1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4年5月16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5月15日23时59分止,该车已于5月16日脱保。其间该车于2025年4月6日交易给陈秋收(女,红河县人,为余发武等5人工头),暂未办理过户手续。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近3年,云FUG115号车共有1条交通违法行为,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1039A )”,该违法行为驾驶人未缴纳罚款处理。

3. 其他当事人情况

陈阳云:男,49岁,户籍所在地:昭通市威信县旧城镇旧城办事处。在事故中死亡。

肖永柱:男,71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普安县地瓜镇坪地村委会。在事故中死亡。

卢泰延:男,50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普安县高棉乡嘎坝村委会。在事故中受轻伤。

曾显富:男,61岁,户籍所在地:昭通市威信县旧城镇天蓬办事处。在事故中受轻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4月12日至5月15日,余发武、卢泰延、曾显富、肖永柱、陈阳云在建水临安镇任家桥村冬瓜山种植红薯,工作于5月15日结束,余发武等人滞留在该工地工棚待寻下一份工作。

2025年5月20日15时许,余发武驾驶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载肖永柱、曾显富、卢泰延、陈阳云从工棚出发,沿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任家桥村冬瓜山机耕路下山到建水县城找工头陈秋收收取在墨江县务工期间工钱,计划拿到工钱后买菜回工棚吃“散伙饭”后离开建水。15时10分许,在陈官村委会任家桥村冬瓜山机耕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不慎翻坠至路基下方约20米的山箐中,造成余发武、肖永柱、陈阳云3人现场死亡,卢泰延、曾显富2人受伤,车辆受损的较大单方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任家桥村冬瓜山,事发路面性质为干燥土石路,为村民农事活动使用的便道。路面呈东西走向,东至任家桥村方向,西至冬瓜山山顶方向,有效路面宽3米—5米,道路南侧为山体、北侧为山箐,发生翻坠事故地点处路面坡度约为9%,由东往西为上坡,由西往东为下坡。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该路为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任家桥村村民自建,主要用于任家桥村冬瓜山种地车辆人员通行,日常由承包山地人员自行养护,不属于建水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及临安镇人民政府管养范围。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询,该路段近三年无交通事故报警记录。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路面痕迹: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左后轮与路面形成的碾压印长7.80米,右后轮与路面形成的碾压印长5.0米。

车体痕迹: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车辆外壳严重变形损坏,前保险杠、挡风玻璃等部位脱落,右后车厢撞击损坏。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人现场死亡、2人受轻伤、车辆受损。事故调查组比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规定,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27.6万元(死亡人员经济损失未鉴定)。

(六)天气情况

经调取气象信息,2025年5月20日,临安镇平均气温25.8℃,无降雨,风向为西南风,极大风速13.4m/s。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5月20日15时15分,建水县公安局接报警后,立即指令陈官派出所出警处置。陈官派出所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确认有人员伤亡,立即请求交管大队出警处置,并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和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救援。16时10分许交管大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与先期到达现场的120急救人员共同开展急救,后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3人死亡2人受伤。16时30分许,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李振华迅速带领副局长赵小聪和交管大队警力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救治、事故处理、原因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陆波和建水县县长钟红莊、政法委书记沈学鹏汇报。之后,州公安局、省公安厅有关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建水指导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并据现场情况,及时调集县交管大队第二批警力和陈官派出所警力赶到现场增援事故处理、秩序维护工作。事故现场于5月20日19时10分许勘查完毕。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急救人员按照110接警中心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治,经现场确认3人死亡,2人受伤,死者送殡仪馆、伤者送医院治疗。陈阳云、余发武遗体分别于5月24日、25日在建水县殡仪馆火化带回原籍;肖永柱遗体由贵州黔西南普安县殡仪馆于5月24日转运至普安县。3名死者家属已分别领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5.6454万元;另外,按照死者家属要求,工头陈秋收向肖永柱、陈阳云家属分别补偿2.3546万元。伤者曾显富目前在建水县人民医院康复科接受康复治疗,卢泰延已于2025年6月14日出院回家休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州、县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筹指挥调度州、县两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积极稳妥、有力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在整个善后处置工作中,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闹事、上访、舆论炒作等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当事人余发武驾驶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行经连续下坡路段时,忽视行车安全,在陡坡路段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坠入山箐,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云锦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3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①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主要性能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②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行驶系不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7规定的技术要求。③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云锦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驶离有效路面前的行驶速度不能计算。

2. 乙醇含量定性鉴定:根据云锦司鉴〔2025〕法毒鉴字第001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编号为56392657的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乙醇质量浓度为10.56mg/100ml,排除驾驶人余发武酒驾嫌疑。

3. 毒品含量定性鉴定:根据建公(禁)现检字(2025)24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余发武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冰毒呈阴性,排除驾驶人余发武毒驾的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1. 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自身交通安全知识学习不够;

2. 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穿拖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3. 乘车人陈阳云、肖永柱、曾显富存在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四、属地政府和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水县临安镇人民政府

未严格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1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2〕1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五级组织”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机制>的通知》(红办通〔2024〕60号)的要求,对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安排部署、组织落实、跟踪问效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重过程、轻实效,对外来驾驶人员宣传教育不到位。

(二)建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作为事发地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务工人员集散地和临时用工企业、场所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够;大队虽然明确了大队领导挂钩乡镇的分工,确定挂包乡镇,但未明确挂包大队领导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内容;勤务安排缺乏针对性,对本次事故中车辆驾驶员穿拖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交通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余发武驾驶云FUG115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事故致3人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鉴于余发武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1. 建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辖区的路面交通秩序管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建议责成建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建水县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2. 建水县临安镇人民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还存在薄弱环节,农村“两站两员”作用发挥成效不明显。建议责成建水县临安镇人民政府向建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建水县“5·20”较大单方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反映出建水县交通安全管理形势严峻,还存在诸多弱项短板。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建水县为农业县,集中连片种植较为普遍,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种植区因生产生活出行频繁,机耕路多、路网复杂、路况差。机耕路未纳入相关部门统计、管养范围,有人建设、无人管养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建水县未开展本地集中连片种植区的风险隐患排查,未研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对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力,未全面深入排查整改风险隐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不扎实。

(二)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对辖区交通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不透,勤务安排不科学,缺乏针对性,对农村地区路面管控不到位,还未实现辖区全覆盖。该事故驾乘人员中4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属于“一盔一带”交通违法失查问题,存在漏管失控“死角”。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交通安全意识未深入人心。

(三)农村地区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薄弱。“5·20”较大单方事故发生在机耕路上,为土石路面,路面附着系数低,下陡坡(坡度为±9%),路侧险要,路况不佳,极易发生翻坠事故。一是事故中驾驶人行经连续下坡路段时,未充分提高行车安全意识,未按操作规范选择中低速挡位,在陡坡路段行驶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离路面坠入山箐中。二是事故中4人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甩出车外致3人现场死亡。反映出群众出行时,严重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亟待提高。

(四)重点群体宣传不到位。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不广、穿透力不强,实效性不好,各级各部门属地责任、监管责任未压实。该起事故驾乘人员均为农村地区外来务工人员,建水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触角不深,广度不足,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警示劝导走过场、流于形式,交通安全宣教存在盲区。针对重点人群宣传穿透力不够,方式方法单一,提升人民群众遵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措施不实不细,涵盖不全,宣传教育效果不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夯实筑牢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5·20”较大单方交通事故的教训,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增强风险隐患意识。各县市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好行业、系统监管职责,针对辖区出入频繁的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同时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机耕路的管理主体,加大对机耕路的管理力度,多部门形成合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采取过硬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精准有效路面执法管控。压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结合辖区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违法特点,精准研判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将警力和社会力量向违法事故多发的早、中、晚时段和车流量集中以及穿村过镇等重点路段和农村地区倾斜,并持续派出州县执法小分队下沉一线,强化周末勤务,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增强震慑警示效果,严查严处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速、强超强会、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重点违法,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净化路面通行秩序。
(三)强化事故预防针对性。坚决树牢“交通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聚焦“减量控大”目标任务,深入总结新一轮农村综合整治经验做法,充分依托“五级组织”抓交通工作责任机制,以县域、乡域精准研判辖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特点,持续深化“一县一策”、优化“一乡(镇)一方案”常态化开展农村地区综合整治,精准分析辖区事故风险隐患,将村民自建通户路、农用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施工便道、专用连接线等非标路纳入排查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切实提升事故预防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四)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一是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党委政府全面承担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职责。二是交管部门充分发挥业务警种优势,加强对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统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是着力构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州、县、乡、村、组“五级组织”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补齐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短板,巩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

(五)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九个万”宣传警示教育、“美丽乡村行”和“百万民警进万家”等活动为依托,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强化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人员宣传引导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利用农村“大喇叭”、“两微一抖”、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安全出行提示,曝光典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案例,在辖区执法站点及关键点位通过设点提醒和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过境车辆进行安全提示。压实各乡镇政府广泛发动“两站两员”,以“守点巡线”加强路面交通违法的查纠及教育劝导,加大警示曝光力度,营造强烈宣传警示氛围,补齐安全宣传短板,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六)紧盯事故调查,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落实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深挖彻查发生事故的原因和问题,严肃追究驾驶人、有关企业、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责任。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推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压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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