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 索引号: zslj/2026-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水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2-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水利局关于红河州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承诺书(免征)
| 项目名称 | 红河州中医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项目 |
| 建设地点 | 建设地点:云南省建水县翠屏路红河州中医医院院区(临安镇翠屏路160号,金银路与翠屏路十字交叉路口西南侧) |
| 区域评估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公示网站:水土保持公示网 |
| 起止时间: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19日 |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无 | |
|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0MB1D63929B | |
| 地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翠屏路160号电子邮箱: | |
| 法人代表:胡 琳 联系电话: | |
| 授权经办人姓名:杨建勇 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 |
|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4.本项目为医院新建综合楼项目,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无。 法人代表(签字):生产建设单位(盖章):2026年1月21日 |
|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盖章)2026年1月26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