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 索引号: zslj/2026-0000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水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2-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准予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弥勒市水务局:
你单位向红河州水利局提出的对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310-532504-04-05-82792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核,补充完善后的《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合适,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红河州水利局决定准予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审批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2026年1月28日
附件
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关于审查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白马河属甸溪河右岸一级支流,全长75.0km,流域面积401km2,河流平均比降9.06‰。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治理河长5.65km,新建护岸长6.16km(左右岸各长3.08km),新建涵管15座、亲水台阶12座,概算投资1293.62万元,保护对象为乡村及耕地。
二、评价对象及评价范围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确定的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堤防护岸、亲水台阶、排涝涵管,新建护岸长6.16km(左右岸各长3.08km),新建涵管15座、亲水台阶12座;评价范围为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治理起点大凹革大寨至治理终点白马河与甸溪河汇口的河道管理范围,评价河段长5.65km。
三、基本同意水文、河道演变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方法及成果。
四、基本同意弥勒市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治理河段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五、洪水影响综合评价
(一)工程建设符合相关规划、防洪标准、规程规范及管理的要求。
(二)基本同意《报告》对河道行洪影响的评价结论:白马河太平段治理工程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P=10%)设计洪水标准,施工期洪水标准为枯期5年一遇(20%),采取的护岸工程措施及亲水台阶,设计洪水标准均与河道防洪标准相适应。
(三)基本同意《报告》对河势稳定无影响的评价结论。
(四)基本同意《报告》对现有水利工程及附近设施无影响分析评价结论。
(五)基本同意《报告》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的评价结论。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河道防洪管理工作,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积极配合防洪管理部门作好防汛抢险工作。
(二)项目施工期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工作,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弥勒市水务局应加强工程施工期间及运行期间河堤监测和管理,保证项目所涉河道行洪安全和工程自身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