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 索引号: zzrzyhghj/2024-000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4〕38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尹久发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开发利用废弃矿山土地资源作工业用地促进项目落地的建议》第100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用废弃矿山土地打造特殊工业园区的意见
(一)总体情况。以云南个旧产业园区为例,云南个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面积25.15平方公里,为“一园三片六区”空间布局,其中,沙甸片区3.78平方公里(主要发展有色金属及新材料、先进制造产业),鸡街片区14.47平方公里(主要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产业、有色金属精细化工产业),大屯片区6.9平方公里(主要发展多种金属选矿产业,有色金属及新材料产业、先进制造、电子信息产业)。
按照国家和省对开发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化工、冶金等项目必须在合规园区内建设。当前,个旧市围绕产业园区正在重点推进八抱树化工园区建设和冲坡哨冶金加工产业园区建设。我们认为你提出的开发利用废弃矿山土地资源作为工业用地是解决个旧市工业用地紧张的有益方式,因此我们将配合发改、工信部门积极对接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南个旧产业园区管委会,用好用足政策,力争在下次规划修编时,充分有效地将条件合适的废弃矿山土地资源纳入园区规划。
(二)下一步考虑。目前,各县市正在编制《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我们鼓励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时,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二、关于利用关停或废弃矿山原有建设用地促进或引进企业创新工业项目落地的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第一条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全省(区、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的规定,原则上所有工业项目均须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但独立选址项目可以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从现行政策及周边省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事例,在废弃矿山图斑范围内,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以引进光伏、风能等项目,进而实现土地资源二次开发利用效益最大化。
三、关于盘活利用关停或废弃矿山土地的意见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四、关于引入社会资本对废弃矿山治理修复的意见
(一)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我州先后争取上级资金约3.43亿元,以县市为责任主体进行生态修复工作,部分县市已产生了耕地,用于县市的“进出平衡”及占补平衡等。目前,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及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政策调整,社会资本对我州废弃矿山治理修复积极性不高。
(二)针对非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对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感谢你对我州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