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机构职能公开
一、红河州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红河州司法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二条 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依法治州办)设在州司法局,接受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州委依法治州办日常事务。州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州委依法治州办有关工作,接受州委依法治州办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州司法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州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拟定州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五)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九)管理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负责拟定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完成州委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红河州司法局设13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突指挥中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监控、报警、信息、应急指挥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二)法治调研与监督科(政策研究室)。开展全面依法治州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州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定全面依法治州决策部署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各县(市)、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三)立法科。负责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及相关工作,承担相关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州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工作;负责相关州政府规章解释、立法后评估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牵头组织拟定州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编纂工作,编辑州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负责审核各部门编辑的法规文件汇集。组织翻译审定州政府规章正式外文译本。承办州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四)戒毒工作指导科。指导、监督、检查州强制隔离戒毒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组织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政策研究。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
(五)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六)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承办州政府、州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负责“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州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八)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定全州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红河州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红河州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名义和印章。
(九)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体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洲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 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工作。编制全州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律师工作管理科。指导、管理律师工作。负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装备财务保障科。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指导、管理本系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上报、实施工作。统筹本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车、警用器械等后勤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州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费的使用及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三)科技信息科。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工作。
政治部(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和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人事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委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等工作。承办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社
会组织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实施。
二、红河州司法局领导
徐耀坤 局党委书记、局长
黄彦翔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郑江鸿 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张雁南 局党委委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杨 洪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韩家和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孔跃光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三、办公地址
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2号。
四、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五、联系方式
电话:0873-3197006,传真:0873-3197009,邮箱:honghesifa@163.com,邮编:6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