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基本信息
- 索引号: zmzj/2025-0001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5-27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州 (市)民政局、商务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医保局、邮政管理局、消防救援局,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发〔2024〕5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匹配
(一)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聚焦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全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持续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制定扶持措施,推动老年人助浴服务发展,支持流动助浴车等相关助浴产品研发应用。培育专业助医组织和队伍,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取号、就医陪同、代取药品、代办缴费等助医服务。引导家政企业开发适合居家养老的新服务品类。(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丰富拓展社区养老服务。聚焦老年人“家门口”养老需求,统筹现有资源支持建设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畅通区域内养老服务供需渠道,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消费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设立社区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提供展示、科普、评估、配置、租售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推广“养老顾问”模式,参与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与方案。统筹利用党群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资源,提供就近就便、优惠优质的社区养老服务。推进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建设,鼓励家政服务资源下沉社区,提升社区养老生活便利化水平。(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持续优化养老机构床位,落实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鼓励医疗资源
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数量。支持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康复、护理及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针对认知障碍老年人特殊需求,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开展自理能力评估,提升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拓展辐射周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上门服务,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拓展为连锁服务机构。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引导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依规建设老年公寓、养老社区。(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支持组建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鼓励有条件的村在履
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以将部分集体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盘活闲置农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运营能持续的养老服务。各地要合理安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支持老年人消费品下乡,鼓励对标记为老年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
(五)创新“智慧+”养老新场景。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智慧养老院”,配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远程保障、活动预警等智能化设备.支持发展社区“虚拟养老院”,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养老服务.开发“养老服务电子地图”等应用程序,便利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持续推进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治理,做好为老年人提供机顶盒升级、电视开机看直播设置、红外线遥控器学习等上门服务。扩大重温经典频道覆盖范围,为老年人提供部分免费的经典视听内容。持续做好有线电视接入养老机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适老化电视大屏内容,积极开展“智慧广电+养老服务”,通过有线电视、IPTV、OTT、广电5G等方式,开发场景式、体验式、互助式养老服务。促进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与技能,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面向老年人的数字素养宣传展示和数智技术应用培训。积极推动“备老一族”加入老年人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志愿者队伍。(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行业+”养老新业态。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实施“招大引强”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医疗、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打造“七彩云南·养老福地”品牌。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内设养老服务部门、成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养老服务机构入驻等方式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将养老照护作为重点发展方向,提升家政从业人员养老服务能力。持续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医养结合机构实现院内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共用。支持医养结合机构与有关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远程诊疗、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指导等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多层次协议合作机制,开展相关服务。加快推进“旅居云南”建设三年行动,编制“旅居云南”发展规划,开展旅居试点,探索经验、示范引路、带动建设。出台云南省旅居业建设与服务规范,构建“旅居云南”的服务质量、业态、监测、统计等标准体系,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提升品质化。完善相关政策规定,推动老年旅游保险业务发展。支持各地推动落实老年人优待“同城同待遇”,探索老年人异地养老模式。支持有条件的机构配置以服务老年人为主的室内健身器材,提升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服务的水平,公共体育设施低收费开放时,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每月发布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计划中覆盖老年人健身活动,举办省级老年人健身运动会,支持组队参加全国老年人健身赛事活动。(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云南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平台+”养老新渠道。鼓励家政企业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建立养老服务、老年用品市场交易平台,提升
养老服务的普惠化、便捷化、个性化水平.引导网络电商平台、购物应用程序等平台企业提供适老化服务,增强老年人等群体享受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性.持续开展“孝老爱老”购物节活动,支持经营主体在重阳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举办养老服务和老年用品主题促消费活动.将每年10月确定为“养老服务消费促进月”,鼓励企业发放购物优惠券、降价促销,培育消费新增长点。发挥各类展会引领作用,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区,支持相关机构举办产业对接活动.支持各地依规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举办各类养老服务领域博览会、展销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产品用品研发应用
(八)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新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各州 (市)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计划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省级统筹。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社会力量投入等多渠道资金作用,稳步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等城市更新工作,同步推进补齐老旧小区服务设施短板。持续以县 (市、区)为单位推进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实现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专业化运作、数字化发展。(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增效。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明确养老服务设施
的服务半径。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支持存量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能力。鼓励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前形成项目运行方案,明确服务对象、内容、价格、运营模式等,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可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对运营困难、入住率低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入专业力量提升管理运营水平。推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养老服务设备更新。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升级,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组织开展
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重点从责任落实、日常检查、设施配置、消防宣传、培训演练等方面完成达标建设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对养老服务机构护理类、辅助洗浴类、康复训练类、消防安全类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推动未达到配备消防设施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将独居老年人住所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警报器纳入养老民生事项,不断提高乡村、社区养老服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省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老年用品推广应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抓好老年用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推动功能性老年服装服饰、智能化日用辅助产品、养老照护产品、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功能补偿与增强设备、老年益智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行业发展。支持老年人生命体征非接触式监测、基于脑机融合的智慧康复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突破.鼓励研发适合老年人咀嚼吞咽和营养健康需求的特殊食品。支持在老年用品领域培育国家技术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发展老年用品维修、检测企业或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培育老年用品科技研发、展示体验、贸易集散、电子商务服务等产业集群。鼓励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设立线下老年用品展示、售卖专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适老化改造。将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重点支持范围,对高龄老年人居
家环境开展适老化改造评估工作,建设适老化改造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引导更多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居住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推行无障碍环境认证。在城市公共区域加装老年人休息椅。健全老年人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发展适老公共交通,加快推广低地板及低收入人口城市公共汽电车,鼓励有条件的州 (市)配置适配无障碍出租汽车,支持主要网约车平台企业优化完善“一键叫车”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营业网点通过开通“绿色通道”或者设立“爱心窗口”等方式优先接待老年人,推动金融服务终端适老化改造,保留现金、存折等传统服务方式。抓紧制定出台一批适老化产品生产制造、安装、服务标准。(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
(十三)提升老年人消费意愿。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实“安宁疗护”“免赔照护”等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支持理财公司发行养老理财产品,鼓励信托公司加大养老领域信托业务探索,适应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老年人群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云南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严格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质效,鼓励支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老年用品租赁、适老化改造等融资需求,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且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制定养老金融专项行动方案,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满足银发经济融资、个人养老金融需求,加大老年群体金融权益保护。支持养老设施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发行范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加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物业、家政、护理、医疗等专业人才跨行业、跨领域参与养老服务,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引导家政服务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等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养老机构积极吸引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动态更新职业分类目录,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新职业新工种开发.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标准建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支持各州市遴选备案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全面规范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养老护理员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大规模培养养老护理员。强化工资收入分配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人才工资水平,将工资分配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员工倾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水平方面的指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价位信息。养老护理员相关待遇政策要有效覆盖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养老护理员。(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壮大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支持各地培育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推动形成若干高品质养老服务品牌。加强国有经济在养老服务领域布局,引导具有主业优势的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普惠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行业,对接收经济困难等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参照公办养老机构予以补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和探访关爱服务。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养老服务合作机制,开创具有全国性旅居养老服务市场和“旅居养老欢乐同行”旅居养老品牌。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依托“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机制走出去,开拓国际养老服务市场,推广中国养老服务技术和产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十七)提升安全管理保障水平。实施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养老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将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双随机”抽查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将消防工作纳入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定期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强化入住机构老年人人身安全保障,严厉查处欺老虐老行为。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深查细改服务质量突出问题。严格要求养老机构按规定对有偿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引导金融机构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做好风险提示,重点向老年人普及反诈防非等风险知识和金融常识,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帮助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金融监管局、省消防救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高效处理养老服务消费纠纷。畅通养老服务消费投诉反映渠道,支持向老年人提供便捷、绿色投诉通道,积极回应
老年人诉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服务消费纠纷快速调处和先行赔付机制,高效便捷开展纠纷调处。探索建立老年用品和服务消费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评价结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重要考虑因素。严厉打击以“养老服务”等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以及传销和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政策落地实施。(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养老服务标准支撑消费作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以行业为依托制定实施一批养老服务标准。引导养老服务机
构自主申报等级评定,梯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等级。落实推进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认证体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在养老服务、老年用品等领域开展贯标落标自主承诺、执行标准自我声明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在推动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急难愁盼问题中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