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 索引号: ztjj/2025-0000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统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2-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统计局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督查工作规定》,2024年红河州统计局严格执行《红河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红发〔2022〕6号)文件要求,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全面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认真履行依法治州、依法治统职责,深入开展法治宣传、统计执法检查、锻炼法治队伍,依法治统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持续深化推进。现将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见效
(一)坚定政治方向,把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目标。州统计局把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作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切入点,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中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主要议题,始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工作,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谋划重大工作部署、重大任务推进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践中去,切实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方面多思多想、学深悟透上下功夫,在系统把握、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依法治州与依法治统相统一、相协调,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率先垂范,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州统计局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州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率先垂范。一是将法治工作与统计日常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充分发挥法治管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作用,充分利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作用,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围绕依法治州、依法治统工作进行学习讨论。二是认真落实述法述职相结合。局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的过程中必须加入述法的相关内容,使述职与述法相结合,用是否合法评定是否称职。三是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州统计局聘用了法律顾问,落实了公职律师制度,并通过选调方式增加一名持有国家司法A证的工作人员,统计局将重大事项、文件审查和对外协议等事务纳入法律顾问审核的内容,确保各种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效能。四是加强执法力量建设。组织动员全州统计系统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参加2024年7月国家组织的执法证考试,5人通过,通过率在全省靠前。
(三)坚持目标导向,多措并举,推进学法、普法常态化。州统计局以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统计生态目标,多措并举,推进学法、普法常态化。一是强化领导干部学习教育。州统计局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及《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统计法律法规规范化、常态化。将州司法局印发的普法宣传应知应会法律规定中的《宪法》《民法典》《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州统计局多次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行政办公会、干部职工会等形式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统共同推进;如在干部职工第八次会议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第二次行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在第六次干部职工会议上传达近期保密和国家安全相关文件精神;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上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同时大力开展干部职工学法活动。按照“凡训必讲”原则通过各种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全体领导干部职工参加“干部在线”学习,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认真开展普法,推进统计法进机关、进党校。今年以来,州统计局结合统计工作的新特点和新修改《统计法》宣传需要,先后到元阳、石屏、建水、金平、泸西等县市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专题培训。2024年6月20日,州统计局邀请省统计局副局长胡明武为红河州第二十期“红河跨越发展大讲堂”对在新形势下高质量做好统计工作进行专题授课;7月5日,州统计局党组书记为红河州第26期中青班干部讲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专业知识的专题辅导,为中青年干部扣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根弦,扣好领导履职的第一颗扣子。10月29日,开展全州统计系统干部职工新修改《统计法》宣讲培训,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在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好,做到知行合一,当好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的排头兵。三是开展重要时间节点普法活动。今年,以“9·20统计开放日”为契机,红河州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红河调查队、蒙自市统计局联合开展“五经普”政策解读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设置主题宣传展板、现场发放“五经普”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单、宣传册,以及讲解“五经普”普查知识、解答群众问题等多渠道、多方式的活动,提高了调查对象对“五经普”、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支持度、配合度,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其他县市统计局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深入推进法治宣传。12月6日,在第11个“国家宪法日”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1周年之际,联合国家统计局红河调查队、河口县人民政府在河口县开展新修改《统计法》集中宣传活动。
(四)坚持严格执法,推进执法检查规范化。根据省统计局工作方案以及分解的执法检查任务,红河州统计局制定了《红河州统计局关于做好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红统发〔2024〕16号)和《红河州统计局2024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红统发〔2024〕17号)文件,统领全州2024年统计执法检查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全州重点执法检查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执法检查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强化主体责任,压紧压实执法检查人员工作责任。州统计局充分统筹全州执法力量,认真抓好今年执法检查工作,针对全州有6个不具备独立开展执法检查的县市情况,州统计局统筹全州执法力量、精心组织安排,一方面是州局主动承担责任将州局的检查任务放在没有独立执法能力的元阳、绿春、红河3个县。另一方面是要求有独立执法能力县市先行开展自己的执法检查,待自己完成后去帮助其他3个没有独立执法能力的县完成执法检查。红河州2024年共执法检查185家四上企业(单位),占全部四上企业的9.5%,高于省局“不低于5%”的目标要求,其中投资(包括建筑业、房地产)、工业就有101家,占全部检查单位的54.5%。并严格按照省局确定的专业指标进行检查,对10个统计指标全部检查的有3个县市(蒙自、开远、弥勒),经检查,差错率低于10%有14家,差错率在10%左右的有2家,差错率在30%左右的有2家,对于差错率10%和在10%左右的16家企业指出他们存在的错误要求其在下一个上报期内进行及时修正,不予处分,对于差错率30%的2家单位分别予以责令整改和立案查处的处分处理。
二、存在问题
在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统计法治宣传亟待加强。一是宣传深度不足。部分基层统计人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统计法律法规理解不够系统全面,学习碎片化,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能力欠缺。二是常态化机制未完全建立。统计法律法规在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及党校培训中融入不够紧密,缺乏科学规范的宣传规划和课程体系,影响学法用法的系统性和连贯性。三是宣传工作在方式方法上较为单一且传统,未能充分适应新时代信息传播的多元化需求。新媒体传播矩阵建设仍显薄弱,未能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导致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受限。
(二)统计执法监督人员力量薄弱、统计执法难度大。目前全州还有5个县市执法人员不足2人,难以正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如泸西、石屏、元阳等县因缺乏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难以独立正常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执法队伍急需解决。
(三)法治意识淡薄。部分统计业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法治意识不强,在统计工作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履职不到位,统计数据不真实的现象。
三、下一步计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做好统计法治宣传。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常态化。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及各级党校(社会主义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法用法。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做好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等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统计人员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坚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和职业道德界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向社会公众普及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厚植统计法治精神,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讲解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程度,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努力推进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融合,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机构要深刻理解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丰富内涵,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把发展情况摸清楚,把统计数据搞准确。同时,进一步推动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工作协调和统计监督结果运用,提升监督效能,持续巩固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成果。
(三)维护统计法治权威,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监督、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对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面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
红河州统计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