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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znyncj/2024-0005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红农函〔2024〕21号
  • 发布日期: 2024-10-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51号提案的答复

罗武杰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配套机制的建议》第151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和评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022年12月27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转发《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源确权〔2022〕710号),按照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

2023年1月11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转发国家、省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文件的通知(红自然资确权〔2023〕2号)。

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发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出台抵押登记制度办法的责任部门为自然资源部门。

2024年6月18日,为推进红河州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局组成工作组赴弥勒市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座谈会,为全州开展试点先行,提供相关经验借鉴。目前,全州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条件能力建设,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中国特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

根据农业农村部门职责,我局依法全面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2023年3月30日,制定印发《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融资担保权利的,须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书面备案。推进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的使用,实现线上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上报、备案、统计、查询管理,目前,全州土地流转合同备案1940宗。

二、关于健全辖区内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概况。目前,我省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平台由省发改委统一建设和管理,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一张网运行管理模式,设有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包括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矿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规则主要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在规则中明确进场电子化交易的范围、具体规则。进入平台的各类电子交易,都要有电子交易规则,根据电子交易规则要求规范开展电子化交易。

(二)交易规则制定情况。2023年9月8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的通知》,明确将农村集体产权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出租列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前省级交易规则正在制定中,待省级交易规则正式印发后,将结合红河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规则),探索推进州县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三)红河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情况。目前,全州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共2个(蒙自市城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累计流转交易162宗,完成交易流转金额5.2亿元。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玉溪市红塔区作为全国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试点县,云南省将文山州作为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州试点,昆明市安宁市作为整县试点。2023年9月州农业农村局组织泸西县农经站到文山州德厚镇考察学习文山集体产权交易试点经验。

三、关于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增信措施

结合农业农村部门职能职责,按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点)》的审批权限,2024年6月14日在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办事指南》,做好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或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且不能拆分办理的审批,以及1000亩以下县、乡审批权限的指导。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对流转土地超过本级审批权限规模、整村整组流转土地、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重点审查审核。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关于持续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

目前,红河州已备案在册的农民合作社4499个,家庭农场有4783家,发展农业企业13570户。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暂停开展2024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2024年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州级示范社停止评定。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目前已经评定5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红河州共获评57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配套机制,能有效盘活当地农村土地资源,缓解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对此我们非常认同你的观点。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强化与各部门的协调协作,创新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引导银行机构满足农村市场主体多样化融资需求,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感谢你对我州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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