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znyncj/2024-0004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红农函〔2024〕25号
- 发布日期: 2024-10-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51号提案的答复
赵家清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广涉农经营主体“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面设施抵押贷”信贷产品的建议》第151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红河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协同性和精准性,尽快在全州金融系统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面设施抵押贷”信贷产品的建议
(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策扶持,为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开展业务提供政策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历来重视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后,就及时印发《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8号)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红河金融监管分局严格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连续多年印发文件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条件下,探索拓宽农村合格抵质押品范围,鼓励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地面设施等纳入抵押物范畴,不断创新银行信贷产品,优化流程和服务方式。2022年12月27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转发《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源确权〔2022〕710号),按照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后续,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与自然资源、地方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面设施抵押贷”信贷产品的推广。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对接,持续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为后期实现互联网信息共享打基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土地经营权信贷抵押的支持力度。通过扩大抵押范围、优化信贷产品,创新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普惠金融产品,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逐步提升发放信用贷款的比重,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三)推广信贷产品。2023年农行红河分行创新推出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面设施抵押贷款”,并在泸西县实现了贷款的投放,金额达1300万元,有效拓宽了农村资产的抵质押物范围,开拓了涉农主体的融资渠道。目前泸西县、开远市可实现办理业务所需的评估及抵押登记条件,后续将根据红河州实际情况,适当选取弥勒、个旧、蒙自、建水、石屏等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将泸西县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抵押登记流程复制推广,为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最基础的必要条件。
推广信贷产品,能有效盘活当地农村土地资源,缓解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对此我们非常认同你的观点。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创新工作模式,加强与金融监管、自然资源管理、地方金融部门工作联动,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平台建设,夯实公共服务配套,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感谢你对我州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