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znyncj/2024-0006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红农函〔2024〕57号
- 发布日期: 2024-10-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对州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163号建议的答复
赵燕萍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设立州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的建议》第016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党中央决定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和政策连续性,提出了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振兴”,其中,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也是实际工作的切入点。实现产业振兴,需要资金项目等资源的多元投入,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同参与、持续攻坚。
对你提出的“设立州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多次主动与州财政局联系沟通,切实掌握州级产业发展奖补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有关政策措施,把握好产业发展及资金投入的重点,确保在过渡期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项目资金优先用于联农带农效益明显的产业发展项目。脱贫攻坚结束后,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调整优化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州财政局等州级部门也未单独出台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相关办法政策,按国家、省级关于支持产业发展有关要求,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通过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渠道来支持产业发展,中央、省、州相继出台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红河州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主要用于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等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央、省、州级财政衔接资金,按照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工作机制要求,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市,由县市自行统筹安排使用资金,资金不再简单投入到项目和直接奖补到企业。2021年以来,累计下达红河州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7707.48万元,其中,投入产业发展25590.75万元,占比53.64%。分年度统计:2021年,下达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6740.06万元,其中,投入产业发展13370万元,占比50%;2022年,下达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0000万元,其中,投入产业发展5500万元,占比55%;2023年,下达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0967.42万元,其中,投入产业发展6720.75万元,占比61.28%。实现了2021年、2022年、2023年州级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产业发展占比不低于50%、51%、52%的要求。截至2024年6月初,上级财政部门已下达红河州弥勒市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85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559万元、省级资金2293万元。按国家、省级有关要求,2024年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产业发展的比例要保持总体稳定,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产业发展的占比分别不低于65%、53%。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向省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积极向上争取更多产业发展政策和资金,充分调动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产业发展,指导县市做实项目谋划、入库、实施等工作,促进产业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步上新台阶。
感谢你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