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zzrzyhghj/2024-0001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函〔2024〕55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8号建议的答复
李虎燕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制定实施村庄规划配套政策的建议》第168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全州自然资源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规划引领,扎实推进“干部规划家乡行动”,督促指导各县市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在编制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10%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农业融合发展用地,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按照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后续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预留空间。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用地政策,对重点项目和急需落地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拆旧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全力推进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工作。
对于你所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政策,赋予村集体在符合村庄规划的范围内征收土地的权限,并参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明确各地的征地标准”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批准权限为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即除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按上述规定,州级及以下无征收土地审批权,更无权赋予村集体征收土地权限;对于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报批有关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占)地的补偿标准原则要求参照《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红河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对于你所提的“简化村庄规划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并给予各村社一定的用地指标,让村庄规划真正发挥振兴乡村的作用”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省级有关要求,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需办理农用地手续的,以村庄批次组件报批农用地转用,目前,我州村庄批次用地均是按照《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明确的要件清单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在工作中,我们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用地审查审批流程,全面压缩审查审批时限,开通用地审查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要求的报件做到即报即审、快审快批;对于村庄批次用地报批所需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如当地当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不足时,州局将在全州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确保用地顺利审批。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推进“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工作,尽快完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推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规范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用好用活国家和省级出台的用地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建设和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为加快全州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的自然资源要素支撑。
感谢你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