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zjytyj/2024-0006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 文号: 红教体函〔2024〕63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62号提案的答复

关兴全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进红河州特殊学校建设的建议》第6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州专门学校建设情况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字〔2019〕20号),文件立足于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问题,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建设专门学校。红河州高度重视,率先在全省探索建立了石屏县第四中学专门学校,专门接收矫治“问题学生”。学校运行1年后,2020年12月10日,全州13县市在石屏县召开了全州专门学校现场观摩活动座谈会。会后,各县市结合实际纷纷建立专门学校,截至目前,全州共有专门学校9所,占全省总数27所的三分之一。

经过近几年开展,红河州专门学校在全省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经验,省教育厅多次到红河州调研专门教育并给予了高度肯定。曲靖市、大理州、玉溪市等州市先后到我州进行考察学习,赢得社会好评。按照原有的专门学校属地建设和管理原则,截至目前,全州共有石屏、建水、弥勒、元阳、金平、绿春、蒙自、泸西、河口9个县市建有专门学校,合计占地2万余平方米,投入经费9000余万元。现有学生人数共269人(石屏28名、建水48名、弥勒36名、元阳90名、金平9名、绿春30名、蒙自28名;泸西、河口2县市正在协调招生中)。个旧、开远、屏边、红河4个县市专门学校正在筹建中。

二、强化统筹领导

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学校建设工作,将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成部分,按照“全州一盘棋、量力而行,分批建设、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推进建设。州级和11县市(除泸西县、屏边县)成立了专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政法委和政府分管政法或教育工作的领导牵头,成员由教育、政法、公检法司、工青妇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专门学校实行属地管理,9所学校均隶属于教育体育部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一定数量的教师、教官、工勤等编制,由政法委统筹公检法司等单位选调配备专兼司法、公安等教职工,以及聘请安保人员参与学校安全管理。通过各方统筹发力,确保了专门学校建设推进迅速。

三、千方百计筹措资金

为切实保障专门学校正常运行和开展工作,州、县两级政法、财政、教体等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从师资、教材、人员、场地给予了大力支持和保障,截至目前,全州9所专门学校占地2万余平方米,总投资9000余万元。经统计,2023年全州累计下达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5.83亿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5.79亿元;截至2024年8月全州累计下达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6.04亿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4.55亿元。以上资金可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四、积极向上争取支持

鉴于专门学校没有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未取得专门立项,我们也积极与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协调对接,争取立项,赢得资金支持。经我局多方努力争取,今年8月,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红河州2024年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697万元,资金总额居全省第2位(仅次于昆明市)。我局已对全州专门学校进行调研,将结合平时各专门学校工作开展情况,于近期把省级下达的697万元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专项资金分层次下达各专门学校。

同时,根据《云南省专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专门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按照属地化原则,专门教育经费由各级财政按隶属关系分级承担。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逐步优化整合“小散弱”学校

州教育体育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字〔2019〕20号)和《云南省专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和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尽快出台适合我州专门学校发展的《红河州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初拟稿基本完成,现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中。

(二)强化明确经费保障

专门学校应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将提请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专门学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参照省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补助政策执行,其他奖助学金等资助按照同学段相关资助政策执行,所需经费由属地县市负责。坚持“费随人走”原则,专门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随学生进入专门学校当月起即转入所在专门学校,不拖欠挤占。专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项目和资金由县市统筹保障。同时,建议明确属地县市财政每年以学生人数核拨一定的办学经费,确保专门学校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

(三)建立健全专门学校管理体制

1.办好专门学校不能只是教育部门唱独角戏。需要政法、公检法司以及群团组织多方发力。州、县党委、政法部门主动发力,牵头公检法司部门做好警力保障、治安保卫、学生行为矫治、违规学生劝返、法治教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分析研判等工作;教育部门牵头,在属地范围内统筹使用文化科目、心理健康教育科目等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

各专门学校应当依法根据学生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设置“严管区”和“普通区”,采取分区、分班教学管理方式,建立不同类型学生之间的流转机制。“严管区”由政法干警作为管理主体;“普通区”由专任教师作为管理主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其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四)建立规范科学的专门教育体系

1.规范课程设置。各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和《云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方案》,指导学校结合实际设计教学计划和教学活动,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开设科目,确保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随意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文化理论课程,专门学校在保障开设义务教育课程的同时,要针对学生特点,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亲子教育、劳动教育、军事训练、生命教育课等方面课程的设置,注重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心理健康教育学科开发为校本课程,开展以案释法,举办心理健康专题讲座,着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育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纠正心理和行为偏差,逐步走上回归正常的社会化成长轨迹。必要时可根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实施动态课程,课程设置按周编排。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设普职融合课程。高中阶段可根据实际开设高中阶段课程,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由州县两级专门学校教育委员会统筹,加大专门学校与职业教育衔接力度,鼓励各校依托当地职业教育资源,组织学生深入职业院校接受职业教育体系,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专门学校学生到职业高中入学的通道,帮助专门学校矫治效果较好且有意愿到职业高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顺利升入职业高中就读。现有教师无法满足义务教育课程需求的,由各县市教体局在本县市内统筹安排,可采取“走班上课”“送教上门”等灵活方式保障。

2.加强专门学校内涵建设。专门学校要根据专门教育特点和学校教育转化工作需求,与相关部门、社会机构合作,建设德育实践基地、法治教育基地、家校合作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基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提升教育矫治专业水平,并面向其他学校提供延伸预防服务。各县市教研机构要逐步建立专兼职教研员队伍,加强专门教育课程设置及教材的研究,指导专门学校课堂教育教学和校本教研。

(五)规范进入和退出程序

1.规范进入程序。招生严格按照“提出申请—召开听证会—监护人及当事人表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的程序进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本县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或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

2.规范退出程序。退出评价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文明礼貌、遵守校纪校规、好人好事、获奖等日常积分以及综合表现情况予以评定。退出程序一般为:学生申请→学校考评→专委会听证、审批→办理返校手续。专门学校学生退出周期原则上最短为一个学期。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期末提请本县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校学生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鼓励各县市探索采用积分制、红黑榜等方式量化管理学生,对学生德、智、体、美、劳、法治等方面进行积分量化,积分情况可作为研判放假、请假、退出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各县市编制、人社部门要牵头核定专门学校教师及辅助管理人员编制,并根据办学规模、学生人数等情况灵活增核编制。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采取公开招聘、选调、调动等方式动态补齐教学及管理人员。专门学校新进教师,须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

2.保障工资待遇。各县市专门学校工作人员参照乡镇中学及薄弱学校工作人员领取乡镇工作补贴。派驻到专门学校工作的民警、司法等工作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以及在原部门的各项待遇不变。各县市应结合专门学校特殊情况,在绩效工资核定时予以倾斜,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工作时间长、教育矫治难度大的教师予以倾斜。按照专门学校教师节假日、夜间值班管理等工作实际,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延时服务费项目。对专门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专门教育津贴,具体标准参照特殊教育津贴执行,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确定;连续从事专门教育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确定。享受专门教育津贴的人员,调离专门教育工作岗位后,下月起不再享有专门教育津贴。

3.完善职称评聘。专门学校工作人员职称评聘参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称评聘政策执行。各县市人社、教育部门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时可参照同级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合理设置。职称评审时,应突出专门学校教师工作特点,强化育人实绩。专门学校教师从事矫治工作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称评定、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教师在专门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农村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七)加大宣传,强化示范引领

总结各专门学校在教育矫治、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经费保障、资源优化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定期组织校际间的示范交流活动,邀请其他学校参观学习,分享经验,共同提高。同时加大与部门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教育矫治项目,扩大学校的影响力。

感谢你对我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8月28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