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zjytyj/2024-0002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 文号: 红教体函〔2024〕65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1号建议的答复
褚静梅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以县为单位将绩效向高中阶段教师倾斜的建议》第29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积极探索和建立奖励机制
根据《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云政办发〔2010〕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4 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红政办发〔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红河州州属普通高中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红教体发〔2023〕55号)。管理办法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广大教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分配办法
《管理办法》所称绩效工资包含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州政府批准设立,用于巩固提升学校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提升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明确了绩效分配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应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广大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尊重广大教职工的劳动,充分体现教职工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和周期性。完善奖励性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二是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应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州级教育、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实施。各学校对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应进行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力戒繁琐、讲求实效,利于操作,简便易行。三是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应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分配时向一线教师倾斜、向骨干教师倾斜、向班主任倾斜。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属普通高中可参照此项管理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和管理办法。
三、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
一是2020年3月20日,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快推进红河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了“落实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和政策,加大乡村教师、优秀教师表彰力度”等要求;二是2023年5月11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根据省级方案制定了《红河州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包含了《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案》中,纳入了加强经费保障,优化绩效考核的内容。方案要求在严格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政策要求基础上,州、县两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设立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补助经费或教育质量奖励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以高中学校为试点,巩固提升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同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各地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律,结合当地普通高中实际和学校情况,牵头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的日常监管、定期考核。加强对学校主要领导的考核监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其考核结果与本人收入、任免等挂钩。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健全绩效分配办法。学校要根据规定和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重实绩、重贡献,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倾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避免分配不平衡引发的矛盾。学校主要领导、骨干教师与普通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差距不得突破2.5:1。
感谢你对我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