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20-153901-03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9-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40号提案的答复
红医保函〔2024〕7号
丁恒、常铃、杨建勇、施庆、卢萍、赵贵成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红河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救助的建议》第240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服务能力情况的建议
州医保局根据《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全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3〕41号)、《红河州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规范全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经办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红医保中心发〔2023〕3号)文件规定,对参保患者办理门诊特慢病作了部分政策的调整。
一是简化了门诊特慢病办理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办理门诊特殊病只用提供二级医院及以上、主治医生临床诊断确诊相关“重性精神病”的诊断资料: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等诊断资料中的其中一种即可办理。
二是门诊特慢病办理方式多样化。参保人及家属可以通过线上渠道(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医保公共服务个人网厅、一部手机办事通APP、云南省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或者线下渠道(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诊重性精神病的二级或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办理。
二、关于继续开展并持续完善医保救助保障情况的建议
为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间衔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惠及我州贫困群众,根据《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了《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经州医保局党组研究,报经红河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2022年8月30日由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按照文件规定,由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将认定的符合医疗救助的人群推送给医保,在医保系统内标识后享受医疗救助。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把符合医疗救助认定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推送给医保后即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从而减轻患者的家庭负担。我们将继续认真执行好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病种管理服务政策以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着力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负担,筑牢医保健康防线。
感谢你们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