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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20-154129-63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水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水利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8号建议的答复

红水函〔2024〕6号

张建代表: 

  你在红河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恢复绿水河一级电站活华利用的建议》的第68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2018年,水利部等国家部委启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印发了《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文件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的电站需列为退出类,开展退出工作,并明确“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2021年,水利部等国家7部委印发了《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再次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的电站列为退出类,明确“电站退出原则上要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 

  二、在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过程中,省水利厅等省级部门积极向国家部委反映云南小水电工作实际,争取部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电站保留发电功能,未取得国家有关部委同意。2019年11月,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云南调研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省水利厅邀请红河州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专题汇报了绿水河一级等电站的实际情况,建议把绿水河一级等电站列为整改类,保留发电功能。国家2部委调研组明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电站必须退出,若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意后予以保留。 

  三、2020年以来,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全面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经科学评估,《红河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拟将绿水河一级电站调出保护区范围。《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于2023年4月22日报送国家林草局。据了解,《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党组会审议通过,正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落地实施前,绿水河一级电站所在区域仍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小水电清理整改的“退出类”要求进行管理,无法恢复发电功能。 

  感谢你对我州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8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晓前,0873-373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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