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20-154128-316
- 发布机构: 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1号建议的答复
红梯管函〔2024〕6号
李吉代表:
您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元阳哈尼梯田核心区内项目要素保障的建议》第22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哈尼梯田管理局高度重视哈尼梯田保护与发展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哈尼梯田保护和农耕文化传承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牢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科学提出落实3部法规、聚焦4个重点、实施7类项目的哈尼梯田保护“347”工作思路。修订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州县政府、州县梯田管理部门、21家相关部门关于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职责,以及项目审批程序。制定印发了《进一步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十条措施》,为守住梯田面积底线和大力发展红米产业制定了详细的政策措施,强力推进哈尼梯田保护利用。哈尼梯田“四素同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成就感显著提升,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持续发力,守住了哈尼梯田的绿水青山和良田沃土。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保护和科学利用水平,针对哈尼梯田保护范围实施保护项目中存在审批程序复杂、审批级别高、审批周期长等问题,我局编制了《红河哈尼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2023—2035年)》及元阳、红河、绿春、金平县哈尼梯田保护与发展规划,报经州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4年6月17日印发实施,作为红河梯田保护与发展的主要管理依据。
总体规划对红河哈尼梯田进行分区管控:元阳县划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红河、金平、绿春三县划为保护区。
遗产区建设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执行《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2023—2035年)》《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政策及规划进行管理。遗产区内的建设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备案和审批程序。遗产区内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住房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和采石、采砂、采伐等活动,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世界遗产哈尼梯田元阳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备案。遗产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完成对遗产影响的评估后,须经云南省文物局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缓冲区建设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执行《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2011—2030年)》《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政策及规划进行管理。缓冲区内进行旅游宾馆等针对外部需求的服务性建设项目,在完成对遗产影响的评估后,经红河州梯田管理局同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保护区建设管理规定:哈尼梯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程序,报红河州、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征求意见。进行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旅游等项目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相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意见。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论证评估后出具意见。林木采伐、更新、抚育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中,围绕遗产要素保护、梯田产业发展等认真规划项目,建立了项目库,计划实施遗产保护提升行动、水利设施修复行动、交通设施修复行动、旅游设施升级行动、特色村寨引导行动、梯田产业提升行动等项目,推进哈尼梯田整体保护、系统保护、科学保护。
下一步,哈尼梯田管理局将在项目审批程序中加强协调、指导力度,积极配合好项目要素保障审批工作,共同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哈尼梯田保护发展项目能够及时落地、取得实效,推进哈尼梯田永续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哈尼梯田保护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