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20-154117-49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9-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红人社函〔2024〕24号
伍静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实现评聘分开的建议》第11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编制少的问题
根据《关于县域内卫生机构实行编制备案管理的通知》(云编办〔2020〕153号)精神,各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县域内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编制总量核准和备案动态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要求,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编制数,原则上2至3年核定一次,进一步合理配置编制资源,优化编制结构,提高使用效益,完善和创新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管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卫生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及时调整、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
二、关于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问题
(一)岗位管理和聘用政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云人﹝2000﹞42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聘用合同一经鉴证,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
(二)职称评审政策
《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同时,《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要求,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除具备相应学历、完成相关工作量以外,对受聘年限做了相关规定,即: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受聘中级职称岗位满5年(本科及以上)或7年(大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职称,须受聘副高级职称岗位满5年。《评价标准条件》的实施,既有效落实了“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和“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也结合实际保持了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价的政策延续性、稳定性,充分发挥了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目前,我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原则上是评聘分开,即:在申报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职数的情况下,只要申报人员达到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即可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我州全面实行了事业单位人员合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以合同为基础的用人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严格依据省、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规定,采取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择优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依据云南省各行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比例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编制内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受聘年限应当以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由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聘用年限作为申报资格年限。
另外,为缓解岗位聘用矛盾,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红河州进一步激励事业人员担当作为若干措施(试行)》,对在单位内部已全面建立岗位聘用“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制度,岗位聘期考核机制健全、内部人事管理规范的事业单位,相关工作机制建设和实施成效情况经人社部门审核评估通过后,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可适当提高。
感谢你对我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