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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8744
- 发布机构: 州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30
- 时效性: 有效
滇南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审批流程及报件材料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规划手续,其中个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设单位项目规划审批实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蒙自经开区、红河综合保税区)初审后,报州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制度。
报请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符合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和蒙自、个旧、开远三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的原则、标准和要求;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统一使用建设部印制的“一书两证”范本和云南省建设厅印制的《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范本。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 办理流程
●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书(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云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一式二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报送材料可为复印件,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时核对原件);
4.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西安坐标系或个开蒙城建坐标系统1/500的现状地形图(须标明地块坐标),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件;
说明:无1/500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可用1/1000~1/5000地形图代替;
5.建设项目绘制在建设用地规划图上的区位图(A4幅面,彩色);
6.拟选址现场照片两张(A4幅面);
7.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国土、水利、水保、林业、地质、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由涉及部门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重大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说明:以上报送材料须由申报单位做真实性承诺,并须按顺序制作于电子光盘中,以上资料未标明的均为一式二份。
●承诺时限
州城乡规划局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注:承诺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办理流程
●申报资料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文件、申报地块的用地红线图及其电子文件;
2.市级或蒙自经开区、红河综合保税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西安坐标系或个开蒙城建坐标系统1/500的现状地形图(须标明地块坐标)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件;
②建设项目绘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则上的区位图(A4幅面,彩色);
③市级或蒙自经开区、红河综合保税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代拟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红河州城乡规划局定制)、附件及其电子文件;
④地块所在区域经批复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资料。
3.涉及其他部门的,需要提交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式二份。
说明:以上报送材料须按顺序制作于电子光盘中,以上资料未标明的均为一式二份。
●承诺时限
州城乡规划局审查规划设计条件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注:承诺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要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红府法[2010]10号)规定进行。
● 办理流程
●申报资料
1.专家论证等相关资料;
2.听证会相关材料、法制办备案文件等相关资料;
3.新的规划条件通知单及附图;
4.原批准的规划设计通知单及附图(原件全部收回);
5.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蒙自经开区、红河综合保税区)提供地块所在区域经批复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资料。
6.涉及其他部门的,需要提交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式二份。
说明:以上报送材料须由申报单位做真实性承诺,并须按顺序制作于电子光盘中,以上资料未标明的均为一式二份。
●承诺时限
州城乡规划局审查时间十个工作日
注:承诺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办理流程
●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云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一式二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须提供有效的公司资质证书。)一式二份;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文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蒙自经开区、红河综合保税区)代拟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附件、发改部门批复文件;
5.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附件、发改部门投资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涉及其他部门的,需要提交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式二份。
说明:以上报送材料可为复印件,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时核对原件,须由申报单位做真实性承诺,并须按顺序制作于电子光盘中,以上资料未标明的均为一式二份。
●承诺时限
州城乡规划局审查时间十个工作日
注:承诺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申请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具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图件;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办理流程
●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云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一式二份;
3.已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附图;
4.申请人身份证明(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须提供有效的公司资质证书。以上报送材料可为复印件,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时核对原件)一式二份;
5.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或投资备案证(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或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7.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标准比例施工总图一式三套(含总平面布置图、竖向总平面图、绿化布置统计图、综合管网图、场地剖面图等,总平面布置图应据实反映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据实标注实地坐标、各建筑物屋顶高度和最高点高度,据实反映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建筑单体设计图(平面、立面、剖面,立面图按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标注色彩编号)、日照分析报告(有日照要求的)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件;
8.建筑实景效果图,建筑单体效果图(色彩标注与建施图立面统一按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标注),A3幅面、彩色;(用地规模超过1公顷的,需要提交总平面鸟瞰图);
9.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0.涉及机场净空控制范围内的项目,应提供机场净空主管部门的建筑物高度批复;
11.涉及其他部门的,需要提交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式二份。
说明:以上报送材料须由申报单位做真实性承诺,并须按顺序制作于电子光盘中,以上资料未标明的均为一式二份。
●承诺时限
州城乡规划局审查时间十个工作日
注:承诺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建设工程规划阶段方案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非商品房开放建设项目:
(2)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申报资料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非商品房开放建设项目
1.书面申请书(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须提供有效的公司资质证书。以上报送材料可为复印件,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时核对原件。)一式二份;
4.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附件一式二份;
5.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划成果(涉及变更的原件全部收回)及申请变更的规划成果;
6.涉及机场净空控制范围内的项目,应提供空司主管部门的建筑物高度批复;
7.涉及其他部门的,需要提交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式二份。
二、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1.书面申请书(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须提供有效的公司资质证书。以上报送材料可为复印件,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时核对原件。)一式二份;
3.专家论证会材料、涉及厉害关系人听证材料及法制办备案文件;
4. 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附件一式二份;
5. 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划成果(涉及变更的原件全部收回)及申请变更的规划成果;
6.涉及机场净空控制范围内的项目,应提供空司主管部门的建筑物高度批复;
7.涉及其他部门的,需要提交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式二份。
说明:以上报送材料须由申报单位做真实性承诺,并须按顺序制作于电子光盘中,以上资料未标明的均为一式二份。
●承诺时限
州城乡规划局审查时间十个工作日。
注:承诺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听证会的组织参照《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红府法[2010]10号)及当地法制办要求执行,论证、听证、公示等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一书两证的有效时限及延期手续办理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申报资料
1.建设单位的延期申请书;
2.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一书两证”延期的意见;
3.已经核发的“一书两证”原件。
4.每次可以延期一年,只能延期两次。
●承诺时限
州城乡规划局审查时间十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1.本标准由州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2.申报单位对提供的资料、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司法机关鉴定有虚报瞒报行为的,由申报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报件申请窗口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报件窗口。
4.监督、投诉电话:0873-374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