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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72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2-04
- 时效性: 有效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
红河州司法局公告
(第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7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6号)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红河州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3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和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为108分,红河州符合条件的共4个市(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红河州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共9个县(屏边苗族自治县、石屏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绿春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建水县)。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8年12月5日8时至12月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网上申请信息填写时,请务必核对户籍地、毕业证书编号、毕业年月、毕业院校等重要信息准确无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8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到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873-3197027),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20日至12月29日,到户籍所在地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对于具有2018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四种情形,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在12月5日至12月14日向户籍所在地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逾期不予受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成绩通知单。
(二)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主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户口簿要求印章清晰可辨,重要信息无涂改。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与本人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申请人请勿对照片自己裁剪,可带到申请确认现场使用专用照片裁剪器规范裁剪。
(五)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一律使用A4纸复印,复印件内容(含毕业院校或派出所印章)须清晰可辨,黑白复印机复印不清晰的,使用彩色复印机复印。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申请人排队等候时间,申请人提前准备好复印件。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红河州司法局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