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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政办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72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66号
  • 发布日期: 2018-12-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快速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打好“绿色能源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通过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在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等公共领域加强推广示范,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加快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充电便利化环境,激发社会新能源汽车购买热情,促进我州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加快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为把云南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增添红河光彩。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全州推广新能源汽车3000辆,使全州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全州汽车总量的0.6%,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

  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重点围绕私人购车、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含邮政,下同)以及旅游等领域,以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建水县、河口县、元阳县等滇南中心城市群、重点旅游城市及景区作为重点推广区域,2018年全州推广3000辆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建水县、河口县、元阳县等滇南中心城市群和重点旅游城市及景区,加快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8年全州13县市及城际高速公路新增公共充电桩900个,集中式充电站新增15座以上。

县 市 

2018年推广车辆任务(辆) 

2018年新增公共充电桩(个) 

2018年新增集中式充电站(座) 

个旧市 

370 

100 

1 

开远市 

340 

100 

1 

蒙自市 

470 

136 

3 

弥勒市 

400 

131 

3 

建水县 

450 

146 

3 

泸西县 

310 

93 

1 

元阳县 

110 

42 

1 

石屏县 

180 

57 

1 

屏边县 

80 

25 

- 

金平县 

100 

23 

- 

红河县 

60 

16 

1 

河口县 

80 

21 

- 

绿春县 

50 

10 

- 

全  州 

3000 

900 

15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税费优惠、通行优先等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充电便利化,着力解决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充电难、充电贵等问题。支持州内产品影响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和主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开展新能源汽车体验活动,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提升企业产品知名度和售后服务水平,探索以租代售、经营性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调动公众购买热情。鼓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特点,配套出台政策措施,推动私人领域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  

  (二)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引导支持市政、公共出行及城市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县市加强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供需对接,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县市新能源汽车应用。(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邮政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公共机构带头推广新能源汽车

  新增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垃圾清运、道路维护等市政工程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求以外,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

  (四)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1.全面推进城市公交车、旅游客车、出租车电动化。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鼓励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线路新增的营运车辆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州旅游发展委)

  2.大力推进城市配送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邮政管理局)

  3.积极支持公共出行选择新能源汽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网约车、租赁等城市共享新能源汽车领域,同步建设智能车联网,实现停车位(桩)智能互动,提升城市交通服务水平。在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景区和主要旅游集散地,引进纯电动分时租赁汽车,打造“一部手机游云南”绿色出行版。(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旅游发展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鼓励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全面限制黄标车上路,强力淘汰黄标车,确保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强新能源汽车政策宣传和服务,积极引导淘汰报废的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鼓励县市研究出台政策,推动市民提前报废老旧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交通运输局、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快配套产业链打造

  以新能源汽车推广为契机,依托州内现有的新能源汽车原料配件及产品生产企业,充分发挥产业和区位优势,推广带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材料、轮毂、橡胶制品、汽车电子等配套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商务局、州招商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七)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

  1.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及相关部门落实《红河州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分类布局、快慢结合”的要求,逐步形成以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旅游发展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

  2.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需求,为单位内部车辆和职工车辆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

  3.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公交、物流、市政、旅游、公务执法、营运乘用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要求,在公交车场、物流停车场、旅游集散地配套建设快慢结合充电站。(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旅游发展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

  4.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新建商场、宾馆、医院、文体场馆、办公楼、交通枢纽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其他车位具备预接条件;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

  5.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分类推进现有居民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已建成的居民区充电桩有偿共享,鼓励不同车企充电设施相互共享。(责任单位:州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

  6.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全州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不含停车区)实现充电停车位全覆盖,服务区充电车位根据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量逐步增加;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达到20%以上,其余车位应具备扩充接入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站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

  7.配套电网接入服务。依据《红河州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完善全州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相匹配,加强电网接入服务,优先满足公共桩建设电力接入需求,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提供便利,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鼓励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模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新建充换电站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行“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众筹、电子商务、广告增值等新型商业模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共同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根据上级相关办法,制定出台《红河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州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实施财政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鼓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交通高峰期间允许新能源汽车使用城市公交车道,放开新能源物流车进城限制;各地在制定汽车限行、限购等交通管理政策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利用空闲道路资源规划停车位,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或限定时段停放;2020年底前,国有资本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财政局)

  (四)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全州充电服务价格,2020年底前,经营性充(换)电站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8元/度。鼓励县市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充电服务企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要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和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向消费者及应用单位提供质量可靠的动力电池、电传动系统、配套充电桩等关键零部件和配套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安全监管局、州科技局、州工商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长为组长、常务副州长和分管副州长为副组长,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安全监管局、州旅游发展委、州工商局、州招商局、州质监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税务局、州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及有关国有企业为成员的红河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统筹推进我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州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同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对接,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总结和部署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州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细化工作实施方案,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要参照州级模式,建立县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于每季度末月28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工作方案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督导机制,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国家和省、州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新能源汽车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有关指标纳入州级综合考核,制定完善奖惩措施,对工作推动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州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行业机构、市场主体要采取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进一步优化我州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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