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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17〕54号
  • 发布日期: 2017-09-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红河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面向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作用,结合红河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红河州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古迹众多,文化遗产种类齐全,是云南省重要的文物资源集聚区。目前,全州有世界遗产1处,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888处(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86处),有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 11个、中国传统村落107个,有馆藏可移动文物24445件。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文物资源,对于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红河跨越发展和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推动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为主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推动文物保护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注重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为民族文化强州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加大文物执法力度。

  3.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红河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大更好发挥;全州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州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博物馆体系进一步完善,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得到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基本达标,博物馆展览陈列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起步发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州级、县市级文物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文物工作队伍明显加强,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形成;考古研究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得到深化。

  到2020年,力争全州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21处增加到28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42处增加到60处以上,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由175处增加到220处以上,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548处增加到650处以上;博物馆(纪念馆)数量由12个增至17个,实现各级各类博物馆免费开放全覆盖。(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大力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和监测,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注重日常管养和岁修,减少大修,防止不当维修。实施危急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各级文物部门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时给予重点关注,各级财政部门实时给予经费支持。重视革命遗址、滇南抗战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和维修保护。重视水下文物保护。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推行文物保护规划、文物维修方案设计和保护工程方案第三方评审,强化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世界文化遗产的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准转让、抵押,不得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经营。(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游发展委配合)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积极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开展馆藏文物修复保护,及时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不断完善州级、县市级博物馆和重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温湿度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开展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重点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丰富藏品门类。(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族宗教委配合)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及民居建筑中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和维修保护。重视征集收藏少数民族文物工作,探索建立民族文物分类和定级标准。加强民族地区博物馆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博物馆建设,鼓励各级各类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举办民族文物陈列。(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族宗教委配合)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各地文物部门作为同级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中不可移动文物调查与评估,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和风貌建筑普查、登记、认定、价值评估、列级申报保护,加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与恢复,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严禁拆真建假、拆旧建新,大拆大建等破坏性建设。严禁追求短期绩效行为,对文物进行保护性破坏或者破坏性保护。严格审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未经文物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出台的文物保护补偿方法,探索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建立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宅基地退补和补偿机制。(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移民开发局配合)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评估。按照《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的理念和要求,加强对红河哈尼梯田的管理和监测。开展滇越铁路红河段、个碧石铁路、建水石屏传统民居、个旧矿冶遗址及其附属建筑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和世界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持续推进滇越铁路沿线文物、熊庆来故居、团山民居建筑群、东门楼及迤萨民居建筑群、石屏文庙建筑群、哈尼梯田村庄传统民居、土司遗址、古驿道等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作。(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和督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防盗防破坏设施建设,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探索实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文物日常看护巡查服务。加强文物安全监督工作,推动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系统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文物建筑消防整治“一项一策”等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消防支队配合)

  (七)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制度。实行国家修订完善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和公布程序。推行国家出台的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完成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文物现存数量和保存状况。依托红河州博物馆设立红河州文物信息中心,负责全州可移动文物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的信息登录和数据库建设;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市要设立文物信息中心,实现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州文体广电局负责)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积极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已核定公布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州级、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有使用功能,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高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州文体广电局负责)

  三、拓展文物作用

  (一)服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内涵,发挥文物在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风尚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作用。与教育部门合作,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长效机制,鼓励博物馆和中小学校在博物馆组织“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开展“流动博物馆”服务,支持文物考古单位、影视拍摄机构及相关组织举办考古夏令营、考古探秘、考古题材微电影拍摄、考古发掘报道等活动。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州教育局配合)

  (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博物馆建设,优化博物馆布局,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倡导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博物馆,鼓励在红河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传统村落和10个世居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依托民居设立展示馆。及时分配、并向博物馆移交考古发掘出土文物。鼓励世界文化遗产红河哈尼梯田、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等管理单位举办展陈活动。支持个旧矿冶遗址、红河土司遗址、马鹿洞遗址、磨盘山遗址、建水古窑遗址、灵威寺遗址、龙脖河遗址等考古调查和规划建设,并积极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完成州博物馆、个旧市博物馆、建水县博物馆、红河县博物馆、绿春县博物馆、金平县博物馆陈列展示提升改造。加快推进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展示中心、弥勒市博物馆、开远市博物馆、屏边县博物馆、河口县博物馆建设。(州文体广电局负责;相关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服务城乡发展和经济建设。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加强对工业遗产、老字号店铺、古驿道、革命遗址、标志性建筑等特色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保护,将其开辟为参观和旅游场所,以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对中国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切实保护好其原有格局和传统风貌,实现文物保护与使用功能延续、居住条件改善相统一。培育以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街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为支撑的休闲旅游线路,打造红河州文物旅游品牌。鼓励文博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开展文物博物创意产品开发,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切实加强对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游发展委配合)

  (四)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开展对红河、李仙江等国际性河流流域以及红河古代对外交通线路的考古调查、发掘和研究,探究古代红河与中原内地和南亚东南亚地区的文化联系与交流。积极争取国家涉外考古和文物保护项目,主动寻求与东南亚国家的文物保护与考古合作。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文物展览交流与合作。(州文体广电局负责)

  (五)提升博物馆展览和服务水平。实施博物馆展陈水平提升计划,不断提升博物馆展陈质量,提高藏品展出效率,促进馆际展览交流共享。开展智慧博物馆建设,利用科技手段增强展览效果,增强展览的互动性和观众参与性。加强免费开放绩效考评,提高博物馆服务能力。丰富博物馆服务内容和形式,加强博物馆讲解培训和志愿服务,增强博物馆吸引力和影响力。(州文体广电局负责)

  四、依法依规管理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规。推动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制定工作,健全文物法治保障体系。推进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制定,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州文体广电局负责)

  (二)加强文物督查和执法。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基层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加强州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力量,上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相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文物执法职能。州级文物部门要开展文物督查,实时通报文物违法行为和案件;县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文物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调查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编办、州公安局配合)

  (三)加强普法宣传。要将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纳入干部普法教育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各级新闻媒体要主动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文物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建立文物、博物馆、考古单位和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企业的守法信用记录,不断健全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州委组织部,州监察局配合)

  五、强化保障支持

  (一)落实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各级财政和文物行政部门、文博单位要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文体广电局负责)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强化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要加强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安全管理,有效降低文物安全风险。(州文体广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级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等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发展、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推行并完善州、县市、乡镇级文物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规划局、州旅游发展委、州工商局,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配合)

  (四)重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文物工作新形势,科学合理设置和配备与当地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文博机构和人员。各级文物部门,要结合各管理层级履行文物工作职责的重点,优化系统内工作人员调配。采取教育、培训、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文博专业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州委编办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文体广电局配合)

  (五)推行考评评估。推行国家出台的领导干部文物工作综合考评制度,把文物工作作为县市、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地方年度综合考评。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州人民政府每年对县市人民政府管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1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州委组织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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