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5-0006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 2025-07-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及政府工作要求,规范全州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在红河州行政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州、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并根据州委、州政府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可研审批、资金申报、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统筹工作。
第四条 州、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行政审批。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难以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非经营性公共领域项目。
第六条 经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中已明确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未列入发展规划或有关领域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新项目,原则上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在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应充分征求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州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州本级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委托有有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统一组织评估论证。项目单位、审批单位应结合咨询评估意见作出审批或投资决定。
第九条 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业务时,应对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范围核实审批主体是否合规,不得越级、超权限受理或审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对项目组织咨询评估论证,并征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或其他无需办理的情形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招投标审查意见(涉密项目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三章 前期办理
第十一条 红河州投资项目管理依托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项目业主单位应将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录入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对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发展规划或有关领域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前期工作,逐项制定覆盖前期全过程的工作建议计划,明确关键节点、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形成“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
第十三条 州县财政部门应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项目工作实际,编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单位按照“过紧日子”要求,经济、合理使用前期工作经费,并做好前期工作经费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针对项目单位提请审查审批时,法定要件缺失或有瑕疵等情况,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修改的材料、时限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告知要求作出承诺后,审批部门可先予受理申请事项。
第十五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立项阶段、规划报建阶段、施工许可阶段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托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不互为前置。项目需办理的前期事项未完成审批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事项办理情况,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林草、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及时组建项目法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加强投资概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建设工期等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设信息,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可追溯。
第十九条 州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有关部门开展各类资金申报工作,并严格按照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开展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对下达投资计划中的新开工项目,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按照申报时提出的拟开工时间,加快办理各项前期工作手续,推动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州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管,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使用上级资金、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做好整改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明确资金筹措渠道和资金数额,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资金申报过程中,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遵循“从严把关、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内生成的项目成熟度,开展项目筛选和重要性排序,合理确定上级资金申报计划。项目资金申报不超过上级资金明确的各专项支持比例,以符合上级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投资为基数进行测算。国家政策支持比例低于100%的政府投资项目,承诺配套资金额度应在地方年度财力范围内。州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财力出资情况的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州发展改革委下达(或转下达)的投资计划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将投资计划项目清单转下达至县级有关部门,并同步抄送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或转下达)的项目清单转下达投资计划,并在项目清单中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清单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项目预算指标后,要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并将预算指标同步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政府配套的资金。涉及预算调整的,依法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类上级资金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全流程跟踪监测。州县财政部门要压实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的责任,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进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按月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报送分解下达的资金来源构成、使用进度、项目进度、完成投资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信息,并及时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项目信息进行核验。
第二十六条 针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法人)要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需要,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法人)需将支付有关资料按时归档,并纳入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
第六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七条 州、县要素保障部门应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围绕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用气、用工、用钱等方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要素统筹保障,提速办理前期手续,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州、县要素保障部门应明确项目要素分配原则,确定要素供给优先顺序,确保要素资源最优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州、县要素保障部门应坚持“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建立要素供给与收回机制;对通过审批、获得要素使用权之后长期不开工、不建设的项目,应明确整改措施和收回时限,坚决杜绝圈占要素资源的不良风气;对重大项目推进有力、资源要素利用效益好的县市或部门,应在要素保障方面给予适当奖励激励。
第七章 监测调度
第三十条 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相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督促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并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州、县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定期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按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同步变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推动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否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四)各级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七)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州、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州、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投资项目前期进行预算评审、资金来源审核,确保政府投资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检查配套资金来源合法性;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把关资金拨付,确保各项资金支出符合标准;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账户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挤占、截留,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章 奖惩激励
第三十六条 州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问题较多,或者审计发现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县市,视情况扣减上级资金支持规模。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良好的县市,应当通过通报表扬、加大上级资金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资金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一)项目申报信息和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上级资金或擅自改变上级资金使用方式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总投资申请上级资金,或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大幅度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1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且未申请调整,或申请调整后未按照承诺时间开工的。
(六)未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或项目手续不齐备即开工建设的,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未履行有关手续的。
(七)不及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或填报的进展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腐败问题的。
(九)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一)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七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