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62号
- 发布日期: 2018-11-08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2018年10月10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发〔2018〕62号),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原因
(一)为什么要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
近年来,全州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了严重的收不抵支,许多县市出现了支付困难,生育保险制度难以为继。只有按政策规定调整提高缴费比例,增加基金收入,才能保持基金的收支基本平衡。
(二)为什么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
主要原因:一是我州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相对较低;二是国家延长生育假期(女职工正常产假从90天延长到158天、男职工护理假从7天延长到30天);三是提高了各项生育待遇标准(如顺产、难产均提高了500元、剖宫产提高了1000元、营养费增加了500元等);四是国家调整生育政策,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允许生二孩”,使生育人数增加。
(三)只有红河州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吗?
不是。据了解,全省16个州市,包括省本级,由于相同的主要原因,都存在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问题。为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都从实际出发,调整提高或准备调整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
二、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207号)文件明确:“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各统筹地区采取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1〕106号)第五条规定:“当基金结余过大或出现红书时,可适当调整缴费比例,调整幅度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州财政局提出,报州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提高多少?
提高全州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4%提高到0.7%;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费费率从1%提高到1.8%。
财政供养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调整后有1.1%的差别,原因是生育产假津贴支付渠道不同。财政供养单位职工生育的产假津贴由财政支付,没有占用生育保险基金,而其他单位职工生育产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我州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项目为:
机关、事业单位:
1.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2.生育营养补助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企业及其他单位:
1.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2.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3.生育营养补助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为什么要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
为体现生育保险州级统筹模式,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
州级风险调剂金从各县市当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风险调剂金规模达到和保持当年基金收入的20%左右时不再计提。2018年、2019年均按各县市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的10%计提,以后年度按不足差额和比例计提。各县市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如数上缴当年的风险调剂基金。
风险调剂金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市生育保险基金完成预算收入,累计基金结余使用完毕,基金支付仍出现缺口时,应优先由县市政府安排缺口资金的40%进入同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州级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安排补助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