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9〕33号
- 发布日期: 2019-07-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50号)精神,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进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改革内容
1.改革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2.改革流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
3.改革事项: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最大限度实施“多审合一”和“多评合一”。
4.审批时间:包括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环节事项办理时间。
(二)工作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州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政府投资项目压缩至11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以及开展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开放)园区内项目审批时间进一步缩减;初步建成州、县市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框架体系。2019年底,全面落实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相匹配的事项。2020年底,建成州、县市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三)精简审批环节
1.减少审批事项和简化办事材料。分类梳理各地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办事材料,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一张清单”。(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2.下放审批权限。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授权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并做好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梳理内部协作事项,编制公布全州内部协作事项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5.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可以将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进一步精简施工图审查环节(或缩小审查范围),积极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改革。(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地震局、气象局、红河供电局)
(四)规范审批事项。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一步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汇总编制公布全州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各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内部流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含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有关阶段办理或与有关阶段并行推进。(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分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两大类细化项目分类,制定红河州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审批流程图。(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实行联合审图。积极推进“多审合一”,将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报审批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进行联合测绘。落实省级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联合测绘实施办法及综合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统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推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统一向牵头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牵头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联合验收。各部门按照统一的竣工验收图纸,根据验收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验意见;牵头部门根据核验意见,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联合竣工验收意见。(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开展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11项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建设要求。(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蒙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红河综合保税区、河口跨合区管委会及县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编制公布红河州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材料)清单。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于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属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成使用后,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做到“系统之外无审批”。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牵头单位:州政务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审批管理体系
(十三)建立“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的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规划,依托云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建立线上运行的多部门协同机制和数据更新机制,逐步形成 “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有关服务窗口,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题办事区,做到“一张表单”申报,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州政务服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利用“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牵头单位统一制定本阶段各环节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将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一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制定公布红河州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健全“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分级负责、统一监管”的行政审批效能监管体系,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工作机制,完善“周调度、月通报、季分析、年考评”工作机制和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全要素跟踪监管。(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清理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法谁清理”的原则,完成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建立统一的监管方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以审代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记录在案,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规范中介服务。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中介服务实行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三承诺”管理。加强红河州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的管理与应用,提高中介机构集中入驻度,对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水平。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建报装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与施工许可阶段同步推进,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项。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明确服务环节、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实行服务承诺制。各地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广电局、红河供电局、红河电信公司、红河移动公司、红河联通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建立专门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级财政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实行改革进展月报制。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督促检查。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办法,对全州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并定期通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予以严肃问责。加改革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开改革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做好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州政府新闻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