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213548-15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9〕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全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到2019年底,全州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确保不发生由病死畜禽引起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1. 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照国务院“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要求,根据我州行政区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情况,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分别在金平县勐桥乡、弥勒市朋普镇各建设1座日处理能力不低于50吨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采用高温高压化制(干化法)、高温酸解(酸化法)等资源化利用处理工艺处理病死畜禽。

  金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覆盖建水县、石屏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河口县、屏边县、蒙自市与个旧市南部乡镇;弥勒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覆盖弥勒市、泸西县、开远市、蒙自市与个旧市北部乡镇。在特殊情况下,一座处理厂处理覆盖区域有难度时,可调运到另一座处理厂处理。

  在两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全州病死畜禽和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需要的情况下,其它县市分别与所覆盖区域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全州所有登记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厂(场)及肉制品加工厂都要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病死畜禽采取焚烧、深埋及其它具有污染环境、地下水源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畜禽。

  2.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全州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标识、统一调度、统一监控的“互联网+APP”收集和建立收集转运中心、暂存点集中收集相结合的收集体系。

  (1)设立病死畜禽收集公司。由无害化处理企业在金平县、弥勒市以外的其它县市各投资设立1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具体实施现场检查记录、收集、运输病死畜禽和协助开展各县市养殖业保险入保、理赔、现场勘查等工作。

  (2)建设收集转运中心。无害化处理企业在金平县、弥勒市以外的其它县市投资建设全州统一标识的无害化处理转运中心及配置小型特种专用运输车辆,无害化处理中心占地面积300—500㎡,需建设办公用房、消毒池及200—500m3的冷库。建设用地由所在县市采取租赁或划拨方式提供,所有权属于所在县市。

  (3)养殖密集乡镇建设收集暂存点。无害化处理企业在各覆盖县市内养殖量集中的乡镇建设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每个暂存点储存能力不低于3吨,配备相应容量的冷藏库。建设用地由所在县市采取租赁或划拨方式提供,所有权属于所在县市。

  (4)规模养殖场自备冷库或冷柜。全州行政区域内备案登记的大型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育肥生猪存栏5000头以上、牛存栏1000头以上、羊存栏5000只以上、家禽存栏5万只以上)配套建设不低于10m3的冷库,暂存病死畜禽。全州行政区域内备案登记的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屠宰厂(场)自行配备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冰柜。散养户按照就近、便利、安全的要求,将病死畜禽送缴暂存点或通过电话拨叫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报收。

  3. 收集勘验登记方式

  (1)采用“互联网+APP”收集方式。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投资开发红河州病死畜禽无害化智能APP收集监管平台。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拨打覆盖区域内统一的无害化处理收集报收电话,系统自动生成派单任务,各县市驻厂监管、后台监管人员勘验审查签字,加装GPS定位功能及摄像头的冷藏专用收集车对未建设暂存点养殖密集区域到场直收,实现实时报收、拍照、运输、处理、数据统计、自动归集、监管人员查看、监督等智能化收集处理和监管。

  (2)采用暂存收集点收集方式。

  报案。养殖场户、屠宰厂(场)、肉制品加工厂等责任主体拨打统一报收电话,并送缴暂存点,收集暂存点勘验人员详细填写《病死畜禽死亡情况登记表》。

  收集勘验。收集人员现场检查收集,并拍照、登记上传,有保险的病死畜禽在APP上注明。

  运输。无害化处理厂、各县市收集公司根据处理覆盖区域收集暂存点布局,制定固定的收集线路,采用公交化形式定期收集,收集车司机在勘验人员的监督下将病死畜禽从暂存点移至收集车上,并在收集单据上签字确认数量后,将病死畜禽安全运达无害化处理转运中心或无害化处理厂。

  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严格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接收、无害化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公司的各项书面记录台账应保存不低于2年。

  汇总上报。各县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于每月5日前向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上月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病死畜禽数量汇总后,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准。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于每月1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县市上月病死畜禽处理情况报州农业农村部门。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

  1. 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收集体系建设补助。按照自主投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原则,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收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申报,争取各级财政资金。落实好招商引资项目金融、专项资金扶持、人才奖励、财政贴息、用电、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等优惠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畜牧业生产发展专项等项目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政策。按有关规定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牧〔2018〕84号)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给予80元/头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10元/头,州、县财政各补助5元/头。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1)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除流产的死胎不予补助外,按80元/头的补贴标准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鼓励养殖场户积极主动送交病死猪,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对主动送交病死猪的散养户给予20元/头奖励,对规模养殖场给予10元/头奖励。参加保险的病死猪不再奖励,由承保机构及时理赔保障。

  (2)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及在城市公共场所、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交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无害化处理。上交病死生猪的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给予20元/头奖励。

  (3)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时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县市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与无害化处理企业协商解决。

  (4)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查没冻品、偶蹄动物、过期(下架)食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与委托处理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协商无害化处理费用。

  (5)对投保的能繁奶牛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由养殖者从死亡赔付款中支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400元/头。

  (6)其它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之前,参照生猪补助标准,将其它病死畜禽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成猪单位(50只蛋鸡、60只肉鸡、60只鸭、40只鹅、40只兔、4只羊分别折算成1头猪,1头肉牛折算5头猪),毛皮动物胴体、屠宰环节法定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和病害动物产品按照90公斤折算1头猪。

  (三)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1. 各级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能繁母猪、能繁奶牛保险政策,确保应保尽保。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原则,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发育肥猪、仔猪、家禽等养殖保险项目,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降低养殖风险。

  2. 各县市要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保险理赔报案、勘察确认与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有机衔接,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保险机构将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凭无害化处理收集监管系统导出的电子版收集单和收集照片,方可赔付。

  (四)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 强化责任落实。县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保障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依法强化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监管和案件查处。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2.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等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3. 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州、县市、乡镇三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4.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

  (1)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惩处。

  (2)APP归集显示的养殖场户送缴的病死畜禽数量低于正常死亡率的,监管部门要及时查处相关原因及病死畜禽的去向。不能说明原因的养殖场户,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序推进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州级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交通、市场监管、林草、税务、海关、银保监、供电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农村局,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领导小组:领导统筹全州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日常事务。

  县市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等工作,负责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财政部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收购、储存病死畜禽及产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权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备案,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专项和省级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选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无害化处理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要求,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暂存点用地指标,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环保设施建设指导,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监督检查,确保废气、废水处理达标排放,杜绝二次污染;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优先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的道路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查处流通、餐饮环节病死畜禽及产品,对查处的病死畜禽及产品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林草部门:负责审核上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涉林地使用相关事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查获的不符合准入要求的畜禽等活体动物、动物尸体、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合地方打私办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对查获的走私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银保监部门:落实能繁母猪、能繁奶牛保险政策,开发其它畜禽养殖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承保率,做好理赔与无害化处理工作衔接。

  供电部门: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供电,无害化处理中心用电按国家电价政策执行。

  (三)强化资金保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工作难度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编印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刷写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性、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参加保险的好处,普及科学养殖、动物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知识,引导使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加保险、主动配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机制规范运行。

  (五)强化跟踪问效。建立督导机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工作进展调度,督促协调各县市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