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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213547-35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规〔201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和《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红发〔2018〕14号)精神,健全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红河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州农业农村局、州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县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州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红河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各级有关要求,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合理布局耕地质量监测网点,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乡镇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以及本行政区域年度监测报告编制发布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通报,并纳入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县市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市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市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有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报省级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市通报,纳入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的,考核部门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1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各县市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10日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在6月底前报省级考核部门。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除脱贫攻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以外的建设用地审批。

  第十八条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7〕35号)同时废止。

  解读《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019年4月10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规〔2019〕1号)正式印发执行,现对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历来高度关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为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红发〔2018〕14号)对新时期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作出的全面部署,立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确立了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构建了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新机制,形成了“明责任、算大帐、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方式,确定了新时期耕地保护的工程蓝图和行动纲领。为健全完善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州政府办公室对2007年印发的《红河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4月以红政办规〔2019〕1号文件印发执行。

  《红河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由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最终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印发。

  二、出台的重要意义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的重要制度保障和依据,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任务迫切需要我们创新耕地保护管理方式和考核监管手段。修改完善后的《考核办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构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为主要目标,落实了新时代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的政策要求,对构建新时代耕地保护工作新的政策制度体系、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扎实落实各项举措、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具有重大意义,将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三、《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分为6个部分20条。

  (一)第一部分:总则。包括总体要求、考核原则和考核方式。一是各县市政府应与州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二是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州农业农村局、州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三是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县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州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四是考核部门根据《红河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州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五是考核部门以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考核依据进行检查,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

  (二)第二至第四部分:具体考核办法。分为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一是明确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二是年度自查由各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在每年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通报,并纳入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三是各县市政府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期中检查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市进行实地抽查,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报州政府,并向各县市通报,纳入期末考核。四是各县市政府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10日前向州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对各县市进行全面抽查,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州政府,经审定后,在6月底前报省级考核部门。

  (三)第五部分: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一是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州县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除脱贫攻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以外的建设用地审批。二是强调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第六部分:附则。强调县市级政府要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

  四、与2007年《考核办法》相比较的主要变化

  一是强调了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抓手,着力推进耕地质量建设。二是突出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等内容,补充了耕地休养生息等内容。三是加强了考核结果的运用,新增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州委组织部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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