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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前

  • 索引号: 20231212-213604-95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公务员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2-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环保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扩大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我局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情况,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述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相关说明和附件等共七个部分组成。

  一、概述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充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充实州环保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完善《红河州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红河州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红河州环保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网站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着为服务群众的目的、减轻群众负担,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职责措施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及申请受理事宜;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落实本科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同时对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确定的,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局领导多次在各种工作会议上向基层环保部门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通报环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做好重要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一是推进了行政许可事项的全面公开。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六项环境保护工作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建立了政府信息更新维护制度。实施政府信息的审核、修改和发布,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由分管领导负责管理,兼职工作人员进行发布。

  (四)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加强培训,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识。2016年,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局党组的重视和关心下,全面贯彻“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坚持以全局工作人员为对象,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格式的培训,加大信息采集、整理的力度,努力提高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技能,不断增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一) 主动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范围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职能、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统计数据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参见《红河州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红河州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布。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扎实有效推进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红河州环保局网站发布了《红河州环保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主动公开形式

  我局环境政务信息公开方式和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基于统一平台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红河州环保局自建网站;二是通过电视广播公开(如:空气质量日报);三是媒体宣传报道;四是其他形式的公开(如:会议等)。

  2016年度,我局主动公开信息数共861条,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增发布信息861条,采用专用数据库在州环保局网站(www.hhepb.hh.gov.cn)上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处理情况

  (一)收到申请情况

  2016年,我局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二)申请处理情况

  2016年,我局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咨询处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17号)要求,我局通过“阳光政府网站”和“红河州环保局网站”及时公开发布、公示环保行政审批、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等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与老百姓进行信息交流,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2016年,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咨询数111人(次),信息查询处理111人(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处理率达100%。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情况

  2016年,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未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收费。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6年,我局未发生行政复议;政务信息公开未引发申诉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 主要问题

  一是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的实践证明,工作重点是提高公众的知晓度,虽然近两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少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尚不熟悉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二是参与政务信息公开的人员均为兼职,由于目前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量大,要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有一定的难度。三是公开形式的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本局通过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着力其他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但公开的便民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下一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我局将着力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细化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继续拓展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健全动态性信息的及时发布机制。

  (二)坚持公文类信息公开与办事类信息公开并重。 通过推进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工作,使这两类信息的公开工作齐头并进,进一步丰富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三)增强网上信息公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为广大公众提供更便捷、更系统、更有效的环境政务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四)扩大宣传,提高服务质量。结合环保工作实际,通过有效的对外服务和宣传方式,不断扩大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的受众面,使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七、相关说明及附件

  本报告统计时间段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6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指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条

  861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条

  170

  制发规范性文件数

  件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861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6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次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次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3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3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篇

  6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次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件

 

  1.当面申请数

  件

 

  2.传真申请数

  件

 

  3.网络申请数

  件

 

  4.信函申请数

  件

 

  (二)申请办结数

  件

 

  1.按时办结数

  件

 

  2.延期办结数

  件

 

  (三)申请答复数

  件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件

 

  2.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件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件

 

  涉及商业秘密

  件

 

  涉及个人隐私

  件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件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件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件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件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件

 

  四、行政复议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五、行政诉讼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六、举报投诉数量

  件

  111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个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个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人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

  人

 

  2.兼职人员数

  人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次

  2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次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20

  单位负责人: 张嫦      审核人:吴薇     填报人: 徐嘉瑞

  联系电话:0873-3856528        填报日期:2017年1月16日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二)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四)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五)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六)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七)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八)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九)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十)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一)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二)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三)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四)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十五)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十六)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十七)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十八)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十九)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一)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二)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二十三)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四)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五)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二十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二十七)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八)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九)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一)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二)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四)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七)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三十八)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三十九)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四十)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二)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三)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四十四)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五)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四十六)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七)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四十八)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四十九)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五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五十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五十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五十三)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五十四)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五十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五十六)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五十七)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五十八)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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