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959-74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8-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64号提案的答复
仇骏委员、朱云生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制定红河州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办法的建议》的第164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掌握全州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源情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思路和新途径,我局对我州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退休后从业中存在的问题、发挥作用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调研。截至2023年5月31日,全州共有退休高级专技人员6919人,其中:副高6663人, 正高256人。从行业类别来看,教育类5326人,医疗卫生类636人,农业技术类530人,工程技术类 210人,文化艺术类149人,财会类5人,社会科学类7人,自然科学类1人,其他类55人。返聘193人,主要集中在医疗卫生行业;有从业愿意216人,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卫生行业。
二、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个人情况制约导致从业意愿不高。随着年龄增长,退休人员易出现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碍,患心脏病、高血压、记忆力减退等慢性病几率增加,很难在退休以后发挥余热。通过调研发现,一方面我州大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随子女到外地居住,为子女带小孩,难以在退休后“老有所为”。同时,受固有的学科背景、工作经历、思维模式、年龄等影响,知识更新的能力和动力减弱。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不断提高,主要把时间利用在旅游、锻炼身体等方面,就业意愿相对减弱。
(二)缺乏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其与用工方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故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若发生纠纷,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在从业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而退休人员返聘后,因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由于返聘人员普遍年龄较大,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提供性价比较高的商业保险,导致退休人员在新的工作岗位上面临着受伤难获赔偿、欠薪维权尴尬等诸多职业风险,发生纠纷时个人权益无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保护。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休从业行为受限。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尤其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休后相关从业行为明确制定了禁止性规定。政策的总基调和方向为:规范、限制甚至是禁止。政策的出发点和目标均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约束、防范、惩戒公职人员退休后利用职务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权力寻租,实现“期权”交易。另外,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已经不再具有人事管理职责和权限,故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均未对退休人员从业作出激励性规定。
(四)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再就业存在争议。从现实状况看,全国各地多次出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运用专业技术特长和科研成果开展创业创新被查处或产生纠纷的案例。如:某公立医院某高级专家退休后开办诊所或到私立医院任职,带走了大量的患者,有关部门在对该医生从业行为的合规性调查过程中产生了严重分歧。可见在退休人员从业行为中存在很多事实认定有争议、政策适用有模糊的具体情形。
三、工作建议
鉴于以上原因,我州人事部门暂不适宜就退休专技人员从业作出支持、鼓励的相关政策规定,待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应规定之后,我州及时准确执行,促进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老有所为、发挥作用。
感谢您对我州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