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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856-63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20329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红河州委:

  您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医疗陪护管理的建议》的第13020329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有利于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陪护管理,州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科室,围绕2019年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要求,采用抽样调查、书面问卷发式,对州级和部分县级医疗机落实文件要求,开展陪护人员聘用、管理、培训和与劳务派遣机构开展合作等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并就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二、关于相关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加强医疗陪护人员培训管理,实施两种用工模式的试点工作。我国护工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各地区护工的管理往往依赖于家政公司等劳务派遣机构,导致医院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有效进行统一化的管理;目前,进入红河州医疗机构内服务的陪护人员,主要包括两种途径。一是由医院科室根据业务特点和护理工作的需要,统一聘用少量陪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陪护服务。二是由患者家属通过联系家政、陪护公司与陪护人员达成协议后,为患者提供陪护服务。由于陪护工人员流动性很大,由医院完全承担医疗陪护主体责任,一旦在医院发生责任事故,容易造成责任方难以界定,极易出现医疗纠纷,导致医院对直接聘用管理护工顾虑较多。加之受不同专业领域对陪护工作差异化的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医院统一聘用陪护人员的方式难以大规模展开,目前仅限于医院内部部分科室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招聘、使用和管理陪护工,由患者自主接洽,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由第三方提供陪护服务,仍然是当前较为主要的服务方式。关于加强护工培训,根据《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护工)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共同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分类指导,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将医疗陪护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逐步建立完善相关保障机制,并积极组织开展护理技能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推进医院不断规范陪护管理用工形式,助力护工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二)关于加强对陪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从发改(物价)及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的监管情况来看,我州近年来接到关于医疗陪护价格相关投诉举报的情况不多,在实际监管中也暂未发现明显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医疗陪护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第二条第一款,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也不等同于医疗机构按照《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卫医政发〔2009〕49号)提供的专业分级护理,因此医疗陪护并不在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之内。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医疗陪护费用不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家政公司)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有权制定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经营者不得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疫情期间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影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陪护价格出现了高于平时价格的涨价现象,主要原因还在于受市场供需关系波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调节价格的波动特点。由于以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护工服务,是在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之外提供并收费的其他事项,未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相关规定,医疗陪护服务收费未列入《云南省定价目录》,不在省、州、县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内,属于市场调节价,通过行政手段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关于加强陪护工作日常管理,制定陪护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定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但由于《通知》出台不久,即适逢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受三年疫情影响,相关工作开展相对满后,随关“乙类乙管”政策全面实施,医疗服务掌上恢复正常秩序,医疗机构作为陪护工作日常管理的重要单位,目前正积极推进相关作。例如开远市人民医院就制定《陪护工管理制度》,对陪护工护理言行准则、陪护工护理仪表仪容、陪护的考核细则、陪护工作内容、陪护工作职责、陪护培训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规范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医院还与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护工服务协议,制定了《爱心陪护中心收费标准》,将服务价格分为四个等级,并分别明确了不同价位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供患者家属按需申请服务。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做好普及扩广工作。

  三、所提建议落实措施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所提建议,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工作。同时,会同市场监管、发改(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开展深入的政策研究,在此基础上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改善护工管理体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护工管理部门,与家政公司或护工公司加强工作对接,协调护工管理相关责任、权利以及义务关系,共同制定明确的护工行为准则和统一的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对护工建立个人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对护工进行技能操作和相关知识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护工等级、工时报酬挂钩,通过行政和市场的手段加大对护工的约束和激励力度;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科室专业化监督,及明反馈科室及患者对护工服务质量的意见,针对反馈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充分保证患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护工培训体系。加强岗前培训,摒弃传统的固定地点式纯理论知识或纯技能操作的单一教学方法,培训形式多样化,采用理论与技能操作实践相结合、互联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移动式、混合式教学模式,培训内容可涵盖伦理素质、法律知识、权责意识、护理技术、医疗常识、职业防护等方面,针对不同科室患者的特点开展特定的护理操作培训课程,开展各种满足社会需求的护工培训。结合护工的工作范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要求,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分批次培训,使护工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护理操作规程以及职业暴露防护措施。增加患者对护工服务的满意度,提高护工职业的社会认可度,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趋势。

  (三)细化护工服务等级。支持医院护工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划定护工的工作范围,明确界定工作职责;根据医院科室患者特点,制定与科室相关的护工工作内容、明确护工操作禁忌、规范护工工作细节,为入院患者提供不同级别的生活护理服务。支持鼓励医院和家政、护理公司共同根据护工的考核情况以及科室反馈信息,对护工进行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加强服务价格指导,根据不同服务质量等级给予陪护人员工作报酬,并通过建立护工管理网站等方式,对护工服务质量进行信息公开,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便于患者及家属查看和申请合规的、高品质陪护服务,通过市场手段合理调节陪护服务价格,奖励护理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患者满意度高的护工,激发护工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配护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双管齐下共同规范护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四)加强护工政策保障。由劳动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出台相应政策,明确护工上岗资格证问题,并针对现阶段护工年龄普遍偏高,存在各种家庭赡养问题,不断完善护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福利保障制度,解决其后顾之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改(物价)部门加强对医院护工管理中心、家政、护理公司等护工管理机构的监督和随机抽查,在保证护工基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对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政策保障情况进行工作督导,从根本上排除阻碍陪护行业良性发展的不利影响因素,减少哄抬护工服务价格的事件发生,为提高陪护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患者权益、推动陪护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随着医疗事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护工已成为医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加强对护工的培训和规范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既方便了患者家属,让患者获得更好的服务,又能维持良好的医疗秩序,减少患者安全隐患,从而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引进护工、补充护理工作的不足,虽然目前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但从其发展趋势来看,对提高医院的整体医疗环境极其有益,需通过实施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护工权益,促进护工行业良好发展。我们将在不断加强护工队伍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更好的管理模式,满足住院患者的服务需求,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患者对医疗陪护工作的满意度,着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感谢您对我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钟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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