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510-61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61号提案的答复
顾刚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红河州中医药资源产业发展的建议》的第261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障支持作用,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服务健康红河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红河州医疗保障局积极制定中医药发展举措,贯彻落实中医药支撑政策,全力助推中医药特色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今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中,向中医中药项目倾斜,调整项目25项,平均调整比例15.1%,致力于理顺不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22〕66号)精神,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将中医服务项目的针灸、拔罐、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及通过疗效和安全性评价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使用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作限制。
三是开展符合中医药特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中医药特色病种(组)在DRG支付方式改革中的应用,实施DRG付费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优势病种的系数给予倾斜。目前,我州在全省率先将中医项目纳入DRGs付费项目,明确“腰椎间盘突出症”等10个病种试行按疗效价值付费纳入DRGs付费方式改革。下一步,将严格按照省级文件要求,与中医医疗机构充分协商研究更适宜中医发展的医保付费方式。
四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按照国家、省级要求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是鼓励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创新发展,积极引导中医类医疗机构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云卫规财发〔2018〕4号)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协助医疗机构向省级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但《诊疗目录》是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制定、调整和发布,并统一编制医保代码。州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诊疗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属于州市级,对《诊疗目录》无调整权限,也无权增加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治疗项目。
六是立足基金承受能力,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调整权限和规定程序,积极向省级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向省级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截至目前,我州共有院内制剂34个。其中中药制剂22个,化学制剂12个;自拟品种20个;纳入医保目录23个。州医疗保障局已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按程序上报省级。
七是在普通门诊(含急诊)给予倾斜。城乡居民在县市中医院和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55%基础上再提高5%。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600元。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4日
联系人:孙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