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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509-77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税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9
  • 时效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87号提案的答复

童锋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红河州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建议》第187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出口退税制度及程序

  (一)出口退税的制度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生产企业在国内收购农产品后加工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与海关进出口权后,填报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取得报关单、收汇等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勾选确认发票,录入出口退税数据申报,当取得出口退税报关单与进项发票并收汇后,就可以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离线版退税申报软件录入退税申报数据(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打印申报表、生成申报电子数据包)——税务机关审核申报数据无误后,取得退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二、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税发〔2018〕157号)要求: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以实际购买农产品为依据,并对其交易的真实性负责。农产品收购发票应按规定如实规范开具,其中销售方“地址、电话”栏填写农产品销售方的住址和电话号码,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农产品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

  三、生产型出口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处理

  (一)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果出口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出口且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后,具有从事水果生产加工销售(包括外销和内销)业务当月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十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十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二)关于农产品出口企业管理的建议

  结合您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特提出以下三方面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是建议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购买方自行开具。建议出口企业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的发票开具,在收购农产品的每个环节留有真实细致的台账资料备查,保证经营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农产品收购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实行,做好经营业务全流程台账资料,确保业务真实,为后续享受相关政策提供可靠凭证。

  二是建议加强企业收汇管理。按照政策规定,在货物真实出口情况下,出口收汇作为退税事后监管的重点,若发现企业办理退税的货物未在规定时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10种情形的,相关出口货物只能做免税处理。外贸企业作为收汇风险防范的主体,建议进一步加强出口合同的管理,完善合同责权条款,加强对国外客户资信的了解,避免盲目签单出口,主动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建议企业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避险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安全,尽量减少第三方付汇,有效规避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三是建议加强退税备案单证管理。建议企业在开展出口业务的同时,安排部署财务人员与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工作。特别是从事外贸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建议进一步学习出口退税政策,以便熟练掌握申报资料和系统操作。与此同时,建议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及时跟进、收集出口货物单据,理清相关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备案单据客观真实反映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以便企业能够及时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节约办税成本,规避后续涉税风险。

  四、对出口退税企业开展全程“管家式”贴心服务

  对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发展,我们通过落实涉农产业政策、优化税收服务手段、创新税收数据应用等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进一步发挥税收服务和保障农产品贸易发展的强有力作用。

  一是精简资料报送。对企业需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纸质),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强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同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容缺办理、网上(电话)约谈等一系列优化措施,推进红河州退(免)税总体进度进一步提速。

  二是改进工作模式。根据税务部门金三系统接收申报数据及时受理退税申报数据的推送办理,加快退税办理频次,切实提高退税办理工作进度。在进一步加强与出口退税企业联系的基础上,主动加强向上级税务机关及海关、外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合力服务企业发展。同时,积极协调海关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就出口退税业务开展实地调研学习。

  三是强化全程服务。事前,在已经成立出口退税管理团队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团队建设,选优建强服务团队,对照出口退税管理规定,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服务渠道,形成资料清册和工作提示下发,提醒各出口企业人员按照规定规范申报资料、申报事项,避免审核申报数据时出现疑点“返工”耽误出口退税办理时限。事中,安排专人“一对一”辅导企业线上提交并安排专人审核跟进,确保各环节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结。事后,做好申报资料和单证备案的归档工作,并提供持续性税收服务。

  感谢您对红河州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税务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社会大众宣传依法纳税理念,为税收工作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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