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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500-62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80号提案的答复

钱勇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建议》的第180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针对“重建设、轻管护”问题,2020年3月,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这为补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短板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关于建立管护保障机制和机构的答复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你提出的“建立管护保障机制和机构”的建议,《意见》已明确提出各级各部门的管护责任:县级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负监管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根据“三定方案”,州农业农村局职责为“协助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在没有政策支撑的前提下,难以牵头组建领导机构统筹红河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但在本部门实施的厕所革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中,严格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二、关于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的答复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点多面广、类型多样,不同的设施适用不同的管护机制。《意见》明确提出,健全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对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于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于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

  脱贫攻坚期间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也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管理,2021年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明确提出,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目前,诸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并将后续管护作为项目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加予明确。

  如,农村公厕管护。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19年中央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任务的补充通知》(云财农〔2019〕19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19〕232号),2019年-2021年中央、省级下达红河州农村厕所革命管护资金10147.59万元,主要支持村庄建设与改厕和粪污治理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管护范围包括厕所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购买吸粪车、修建储粪池和厕所管护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省级专门制定《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2021-2022年州级合计下达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82.77万元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管护范围包括土壤改良工程、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损毁修复工作、其他工程等。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红河州各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全面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出台了州、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细则,实现红河州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100%全覆盖,实现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100%。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州县乡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设置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2022年持续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农村公路养护里程达21948公里,预计投入省级养护工程资金10290万元,投入日常养护资金7579万元,其中省级4224万元、州级3355万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出台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截至目前,红河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5727件,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达到97.16%。为加强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促进工程正常运行,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安排2316万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了951万元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截至2022年7月红河州落实农村集中工程维修养护资金3287万元,已完成资金1696万元,已完成工程维修养护252处,服务人口28.2134万人。

  三、关于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严格监管的答复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制度。《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监督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地方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关于州、县财政增设维护与管理资金的建议。财政预算资金由各部门申报、分配、管理使用,一个部门难以掌握全部农村基础设施的基础信息和管护资金需求。为强化农村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的监管责任,目前均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所管农村基础设施的管护需求分口申报、分配、管理使用管护资金。

  (二)关于财政投资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资金计划安排中应按照项目管护难易程度安排一定比例的后期管护资金的建议。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宜在建设期内安排后期管护资金,避免资金闲置,财政预算资金申报和安排实行三年滚动规划、当年安排当年使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可跨年使用。财政投资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保期过后,若需要管护资金可重新申报和安排。

  (三)关于特定项目,如农村自来水、农村居民点等,参照物业管理费的形式向具体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来弥补经费的不足的建议。《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云开办〔2020〕43号)规定:“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及县财政合理分担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县级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2020年10月,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转发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农村居民点若是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农村居民点的公共设施(比如农村自来水)可由受农民合理分担管护资金,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也可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及县财政适当分担。

  四、关于加强宣传并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的答复

  红河州各级各部门都系统性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宣传工作。一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政策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二是灵活运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提高群众对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三是引导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管护工作,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承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的村组,缺乏主人翁意识,下一步,我们将重视和加强群众的组织教育引导,立足职能,聚焦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需求,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加快补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短板,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你对红河州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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