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437-46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19号提案的答复
何首良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新能源发电项目土地供给的建议》的第119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新能源规模的快速扩大,土地资源已成为影响新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解决制约新能源发展用地困境,推动红河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局结合你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紧紧围绕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要求,依法依规主动作为,着力在优化用地结构、留足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全力做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一、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引导管控作用,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有序布局生活、生产、生态空间,科学合理布局光伏扶贫项目,为项目落地建设提供规划空间保障。目前,各级正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工作。2019年7月按照自然资源工作部署,红河州开展生态红线评估调整工作,评估调整成果于2021年6月报自然资源部待国务院批复。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2021年6月上报国务院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总体稳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因国家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要依据已有规则举证说明。正在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各县市通过举证,将符合划定规则的风电、光伏等重大项目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后续光伏、风电等新能源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时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二、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自2020年以来,国家改革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方式,要求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并要求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按照分类保障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对于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于未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即“增存挂钩”)。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用地,是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的。特别是对光伏扶贫项目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重点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三、统一制定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目前,省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云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并于2020年11月公布实施,凡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均按本标准执行。《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已在制定之中,目前该标准已通过省级专家审查,待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感谢您对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飞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