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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358-92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1-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74号重点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红河州委: 

  你委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第274号提案,已转交我局和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研究办理,我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重点提案办理要求进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 

  (一)高度重视,及时研判理清思路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做好政协红河州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重点督办提案办理工作建议的函》办理工作要求,以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落实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根本目标,按照“重点提案、重点办理”的原则,明确办理时间节点和程序步骤,认真开展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确保重点提案按程序要求办理,以提案人满意作为衡量办理工作的标准,切实解决我州对未成年人校外托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迅速行动,及时排查摸清底数 

  一是迅速开展排查。接到提案后,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州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同时将全州校外托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至各协办单位。目前,全州共登记注册包含“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153户。其中,企业114户,分别分布于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泸西县、建水县、石屏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屏边县、河口县。除蒙自、石屏分别各有2户企业在新安所、宝秀镇外,其余企业全部在13县市主要城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39户,分别分布于蒙自市、个旧市、泸西县、红河县、金平县、河口县。全部位于各县市城区主要范围内。153户校外托管机构市场主体中经营范围中包含“餐饮服务”的企业有35户、个体工商户29户。另有近160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小饭桌”等名称变相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主要分布于各中小学校周边。 

  二是联合各部门及时开展整治。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各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进行整治。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法规规定依法为校外托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相关许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结合“双减”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 ,对校外托管服务企业进行联合全面检查;强化公共卫生、消防安全检查,对校外托管机构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场所消毒记录情况,以及托管机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目前,共检查校外托管机构191户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1份,发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7件,其中,涉嫌餐饮服务经营违法活动案件4件,无照经营违法案件3件。引导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131户次;有3家涉嫌开展学科类培训,教育体育局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协调联动,及时调研掌握现状 

  提案办理过程中,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与提案人、政协督办委室沟通协调,了解提案人的想法,认真听取协督办委室意见建议。同时积极争取督办的政府领导和政协领导的支持,由政协领导带领提案承办部门相关人员和提案人、督办委室以及部分政协委员到蒙自、开远、泸西3县市对红河州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监管活动的开展实地调研。 

  (四)形成共识,及时对症出台措施 

  在没有上位法作为支撑,无省外、省内可借鉴经验的条件下,根据我州校外托管机构现状,结合提案人的建议,由政府主导,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加强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文件形式指导督促红河州各县市和各职能部门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责任,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率先成为在省内制定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的州市。《通知》规定了如下内容: 

  1.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的范畴。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不属校外托管机构范畴。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2.规范了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行为。 

  一是依法经营。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建筑、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是规范托管。校外托管机构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三是保障安全。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与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要严格落实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3.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体系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市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州、县两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多部门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校外托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为保证校外托管机构整治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州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展一次联合排查整治行动,并确定以后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一)探索推进工作方式。鼓励各县市政府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先行先试出台本县市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校园周边闲置资产开展非营性托管服务。通过完善学校课后服务,丰富课后服务文化内涵,满足不同学生和家长托管服务需求。具备条件的县市应当鼓励并引导校外托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 

  (二)做好宣传和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托管机构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托管机构的责任意识和社会的监督意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引导托管机构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形成全社会关注托管行业发展、社会舆论监督行业行为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组织安排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行业法规、食品卫生、教育管理、公共卫生、疫情防控、消防安全、应急救急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引导校外托管机构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逐步推动本行业合理有序发展。 

  附件:《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通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联系人:李剑,联系电话:13769352586) 

附件【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通知(红政办函〔2022〕1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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