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42-18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00号建议的复函
卢郅娟、李永权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绿春县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特邀调解人员及资金的建议》第0300号建议,已转交红河州司法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你们提出来的“在省、州级层面,放宽对派驻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条件要求”,答复如下:根据《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委派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司发〔2020〕12号)和《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诉前委派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司发〔2020〕13号)文件要求,我们开展的诉前委派调解工作进驻主体明确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特邀调解员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已放宽对派驻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条件要求,可以包括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行业专家,人民调解员等,人员范围也十分广泛,且能保证调解的专业性和调解效率。同时,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是在诉前调解工作中的其中一种,人民法院也可以与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协商,邀请其作为派驻特邀诉前调解组织进驻或者聘用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为特邀调解人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并做好各方面的保障。
二、你们提出来的“所需经费纳入上级财政预算,并及时予以拨付保障”答复如下: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前委派调解工作采用的是收取调解费的市场化调解方式,市场化运作,财政不适宜保障,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下一步,红河州司法局将会在省司法厅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好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选拔培养一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法律资源的缺乏的边疆县市开展法律工作,充实诉前委派调解力量;同时,指导好绿春县司法局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和当地法院沟通协调,结合当地实际,拓宽诉前委派调解员选任渠道,开展好诉前委派调解工作。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州诉前委派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你们继续关注此项工作的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对诉前委派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监督,对存在的困难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红河州司法局
2022年9月7日
(联系人:张钊;联系电话:0873—3197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