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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40-41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机关事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机关事务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15号建议的答复

宋茜代表:

  你在红河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第00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车改后部分事业单位人员车补的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我局对你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为办理好此建议,专门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科室总协调、业务科室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的“五级责任制”建议办理机制,严格落实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积极调研,专题研究政策

  我局及时对事业单位人员公务用车交通补贴相关情况开展调研,同时,召开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红办发〔2018〕113号)、《中共蒙自市委办公室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蒙办发〔2018〕158号)等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文件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为第0015号建议的办理寻找政策支点。

  三、主动面商,认真听取代表意见

  经反复电话沟通,2022年5月30日,按照机关事务局建议办理工作任务安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政同志带领四级调研员袁东全、局办公室主任蒋云梅、公务用车管理科科长李申武等相关人员,亲临蒙自市水利勘测设计队与代表进行面商,面商时,重点围绕红河州、蒙自市相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和详细解答,同时,主动征询并听取代表对我局在建议办理中的工作态度、办理流程、办理质量、结果分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代表意见积极协商解决办法,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理质量。

  四、紧扣问题,细致查找政策支点

  (一)红河州车改文件政策要点

  1.基本原则

  (1)厉行节约,保障高效。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事业单位不能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国有企业不增加用车出行成本。积极创新制度,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公益事业工作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2)应改尽改,从严从紧。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配备公务用车范围、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严禁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和违规发放补贴。

  (3)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统筹衔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分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国有企业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实行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

  (4)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   改革范围

  全州各级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参改的岗位和人员为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3.   改革方式

  改革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推动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和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单位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州、县市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

  从严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仅限实际取消配备公务用车的岗位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查、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执纪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的综合保障业务用车。各参改单位保留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抄送财政部门、公车主管部门备案。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和公务交通报销额度等有关费用支出总额必须低于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

  4.主要任务

  (1)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和费用报销额度

  ① 明确界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或补贴保障的岗位和人员范围。对参改人员实行按照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参改人员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应从严从紧核定,原则上仅限州级事业单位实际取消配备公务用车的副处级及以上岗位和人员。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岗位和人员,各参改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节支情况确定。

  ②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和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副处级及以上岗位和人员按照不高于州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他岗位和人员在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可凭公务审批单、法定票据据实报销或维持现有其他保障公务出行的方式不变。超出保障区域范围的公务出行按照原渠道实报实销并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在取消车辆节支费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③明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及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区域范围,做好管理制度衔接。保障区域范围与事业单位驻地党政机关保障区域范围一致,如办公地点不在驻地划定的保障区域范围内,应根据实际自行划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并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蒙自市车改文件政策要点

  1.基本原则

  (1)厉行节约,保障高效。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事业单位不能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国有企业不增加用车出行成本。积极创新制度,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公益事业工作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2)应改尽改,从严从紧。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配备公务用车范围、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严禁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和违规发放补贴。

  (3)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统筹衔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分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国有企业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实行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

  (4)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改革范围

  全市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

  参改的岗位和人员为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3.改革方式

  改革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推动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和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单位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我市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

  从严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仅限实际取消配备公务用车的岗位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采访、科学考察、技术勘查、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执纪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的综合保障业务用车。各参改单位保留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抄送财政部门、公车主管部门备案。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和公务交通报销额度等有关费用支出总额必须低于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

  4.改革时间进度要求

  各乡镇与市级同步启动改革。全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及各参改企业子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停驶工作,从2019年1月1日起计发公务用车交通补贴或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已先行改革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同步规范。

  五、用心办理,依规依据开展问题答复

  针对你所提建议,按照州、市两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要求,目前只能按照“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的规定执行。

  感谢你对州机关事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机关事务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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