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19-85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61号建议的答复
肖静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应对疫情长期影响,支持边境地区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第016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代表提出的第一点建议:“1.加大财政金融对边境地区的支持力度。强化信贷供给,对受疫情长期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下调贷款利率,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用好红河州促消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加大向边境地区的倾斜力度,降低边境地区的申请标准。”
一是引导两户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增信作用,及时履行代偿义务,2022年以来,两户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新增担保业务22笔,新增担保业务金额20162.2万元,截至2022年5月末,两户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累计代偿13笔,代偿金额5578.45万元,代偿率1.42%。通过融资担保公司的杠杆与增信作用,有力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将信贷资源倾斜投向边境县市企业;二是持续引导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受疫情冲击较强的边境县市市场主体的融资担保力度,降低担保费率。疫情发生以来,两户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持续降低对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累计减免担保费2581.92万元,严格执行对小微、“三农”500万元以下的担保项目担保费不超1%的要求,逐步减少和取消反担保要求;三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重点领域市场主体贷款风险补偿,有效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助推金融机构敢贷、愿贷。通过建立政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向边境地区倾斜,为边境地区抵(质)押物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助力边境地区服务等行业良好发展;四是2021年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红河州商务系统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力推进内贸经济回暖升温,批零住餐市场主体升限纳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升限入库153户,其中批发业28户、零售业84户、住宿业14户、餐饮业27户。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稳增长促发展12条措施的意见》(红政发〔2021〕16号)关于首次升限纳入统计的批发业每户奖励8万元,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每户奖励5万元的奖励标准,奖励资金1187万元,已通过《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促销费促服务业发展奖励专项经费的通知》(红财外发〔2021〕20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稳增长促消费奖补资金的通知》(红财外发〔2022〕13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住宿餐饮企业相关奖补资金的通知》(红财外发〔2021〕73号)指标文件向各市县下拨兑现。边境地区受疫影响较为严重,对实体经济冲击较大,加之人财物资源较为稀缺,后续我们将与其他州级部门加强沟通,尽力为边境地区多争取政策、资金及项目支持。
二、针对代表提出的第二点建议:“2.延长边境地区企业减缓缴纳社保和医保费时限。由于国内内地地区疫情控制较好,自2020年起出台的部分减税降费措施短暂执行后已不继续实施,但边境地区受疫情影响时间长、压力大,因此希望针对边境地区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加大税费减免力度和时限,待疫情影响逐步减弱后再恢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云南省就业局关于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缓缴失业保险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三方面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给予了政策扶持:一是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指定行业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缓缴失业保险费一年;二是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为1%(单位0.7%,个人0.3%);三是2022年12月31日前,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
三、针对代表提出的第三点建议:“3.适度减免租金和水电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关停的时间,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6个月的租金,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延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依据《云南省发改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文件,2022 年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依法给予减免。省级、州级相关单位均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出台了相关文件措施,主要在于贯彻落实执行方面,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做好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让广大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优惠。
四、针对代表提出的第四点建议:“4.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根据疫情影响时间和旅行社经营状况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交还时间。”
根据今年《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支持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的通知》(云文旅联发〔2022〕4号)、《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云文旅办发〔20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措施,对于旅行社退还保证金有相关规定,主要是继续执行保证金退还政策,对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允许企业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积极争取开展使用保险代替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
为促进全省旅游业复苏提质,云南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安排,统筹安排了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用于旅游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方面,对发放文旅消费券和自驾游电子油券、重大文旅项目奖励、文旅企业新增流动贷款贴息补助、旅游景区门票减免补助、旅行社奖补、旅游演艺企业奖补、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奖补等方面予以支持,待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审核后,省财政厅据实及时拨付。研究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省级财政将予以资金支持。统筹相关资金,对各州(市)按标准支持批零住餐企业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红河州财政局将积极认真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州营商环境,纾企帮困,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让广大企业了解、掌握更多的惠企政策,得到更多、更实在的实惠,以减缓旅游业服务业等在疫情期间受到的冲击。
五、针对代表提出的第五点建议:“5.加大信用保障支持力度。对旅游、餐饮、商贸、家政、会展、对外贸易等服务业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各主管部门可采用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上报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对确因疫情影响的服务业企业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为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落地落细,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文件指出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资金,加大再贴现使用力度,优化再贷款限额管理,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正常经营的服务业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借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旅游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航空公司等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并根据《红河州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的个人房贷消费贷款,延期还本付息至2022年度;二是对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分别定向追加再贷款额度,2022年对三县再贷款额度申请,优先给予满足;三是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组织开展专享融资对接活动,对重点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信贷审批。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