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622-88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
王富超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修定边境疫情防控值守卡点补助政策的建议》第147号建议,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9月,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边境地区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应疫指发〔2021〕8号),红河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2021〕—212号),对加强边境地区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支出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主要支出范围包括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人员补助相关费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物资,重点人群核酸检测,临时集中隔离点建设补助,其他支出。其中人员补助相关费用中明确了5类人群经费补助方式:1.边境疫情防控卡点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保障标准,采取定额包干的方法对卡点进行保障,原则上不得将经费直接发放到个人。2.“强边固防突击队”食宿补助交由当地工作队统一管理,不发放至个人,避免违规发放津补贴。3.县内派遣支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已在卡点享受生活保障,不得领取其他津补贴;各地对州(市)内跨县(市)支援人员的食宿补助,可参照省级派遣“强边固防突击队”标准,由受援地按照不超过10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保障,不发放至个人。4.省内对口支援民兵保障标准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5.其他省内对口支援人员,除已有中央和省级统一政策以及适当安排就餐补助外,不得再领取其他津贴补贴。
你在建议中提出取消“边境疫情防控卡点补助原则上不得将经费直接发放到个人”的规定,改为“边境疫情防控执勤卡点补助可以直接发放到个人,执勤卡点生活耗费由值勤人员自行解决”的为题。因省级作了明确规定,在政策未修改前只能执行现行政策。
下一步,州卫生健康委将联合红河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积极向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反映,争取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关于加强边境地区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应疫指发〔2021〕8号)进行修改,尽快解决你在建议中提出的两个问题,充分调动参与疫情防控执勤卡点的积极性,坚决御疫情于国门之外。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8日
(联系人: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