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546-37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84号建议的答复
杨亚国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停车场管理条例>的建议》的第0184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红河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停车场项目建设,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平衡项目收益,进行城市停车设施规模化开发。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21年,州委州政府在防控债务风险和符合发行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向省级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10.63亿元支持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共建成公共停车设施项目24个,新增停车位7915个;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停车场、金平县保障住房停车场、屏边县七彩创业园区停车场、泸西县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30个停车设施项目正有序推进,项目建成后将增加停车位19052个。下一步,我州将继续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力度,依法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里面已经包含城市道路、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停车场管理条例。
2019年,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和《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文件精神,州发展改革委以州住建局、州交通局联合制定了《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红发改价格〔2019〕34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了规范,《办法》里明确了政府定价范围、定价管理权限及收费减免政策等。
因红河州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停车设施参差不一,不能全州统一一个收费标准。《办法》里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州统一的管理办法,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对短时间停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具体停放时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免费停放时间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推行差别化收费。
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相关规定,州发展改革委以红发改价格〔2021〕211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除了有政策规定的减免外,其他减免政策由定价部门或收费单位制定。如蒙自市执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春节除夕至初三、学校门口上下学时间免费停放。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州法定节假日期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开放。”这个建议我局可以反馈给各县市,请各县市在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实行免费开放。单位停车场节假日期间是否免费开放,这要看各单位的管理及停车场的条件是否能实行免费开放,如果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鼓励其免费开放并在醒目位置进行标识。
目前,不按规定停车、临街商户抢占免费停车位经营、人肉车位等行为依然存在,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红河州范围内开展一次《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全州市民知法守法,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变“软约束”为“硬约束”,积极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们将依据国家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各县市城市建设特点,把行政执法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以行政手段来解决不按规定停车、临街商户抢占免费停车位经营、人肉车位、停车逃费等不文明行为,推动城市建设全面发展。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肖承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