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013-97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59号提案的答复
州政协农业和农村委: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退耕还林合同管理的建议》的第259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管理体系的建议
自国家实施退耕还林以来,各级政府都比较重视,尤其是前一轮退耕还林(2002-2006年),州、县(市)、乡镇都设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业务娴熟、岗位相对固定的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对抓好退耕还林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退耕还林档案、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了系统、完整的归档存放。但自新一轮退耕还林启动后,部分县市的退耕还林机构功能开始弱化、人员开始减少,懂专业的技术人员岗位变动较大,特别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全州除建水县、红河县保留有退耕还林专门机构以外,其余11个县市和州级都将退耕还林办公室撤销或合并到其他科室办公,专业技术人员越来越少,退耕还林工作都是由其他人员兼职,更没有退耕还林合同管理人员一职,导致对退耕还林合同研究不够深入细致,致使部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严谨性不够。
虽然存在上述困难和问题,但州、县市各级林草部门仍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不靠,尽心尽力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尽可能向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倾斜政策,切实配强退耕还林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特别要配强退耕还林合同管理人员,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组织指导县市有关人员参照《民法典》,认真研究退耕还林合同的实质内涵,切实做到合同更趋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指导县市有关部门运用好“网上网下”等多媒体,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人员和退耕农户的培训教育,提高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退耕还林合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
二、关于加强合同监管和加强违约纠纷处理的建议
自2014年国家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国家林草局先后两次出台了《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范本》,全州各级各部门都严格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范本》要求组织实施。2014年11月12日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了国家《退耕还林合同书范本》(云林办发〔2014〕79号),对签订合同双方都有了明确要求,各级一直沿用至2020年底。但由于此合同范本使用时间较长,当初的合同条款要求已不太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导致对个别退耕农户、部分地块出现人为破坏、牛羊入地、蓄意乱砍伐、垦伐等情况查处不力;对个别大户兑付农户补助资金不及时、不全额,对个别农户补植补造积极性不高、造林质量不高等违约纠纷处理无力、不及时等。
近年来,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持续指导各县市有关部门,加大退耕还林合同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各级各方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和法规性。同时,督促指导各县市林草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0月27日下发的《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范本》(办退字〔2020〕93号)要求,对拟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进行严格规范,对拟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进行认真落实,减少和杜绝影响退耕还林成果的现象发生。我们也会以此次州政协农业和农村委的提案为契机,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查找退耕还林合同履行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县市有关部门进行深刻剖析,查找问题根源,及时进行整改。
三、关于在退耕还林合同书中增加相关条款的建议
对于委员所提的在《退耕还林合同书》中增加“林地经济效益指标”以及“对退耕农户发展林地多种经营进行奖励扶持服务”的条款,根本上对进一步提高退耕农户和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增加当地社会经济收效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国家和省的有关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和全州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但是国家补助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每亩3.6元已于2016年停发,目前只有省级为数不多的工作经费(每亩补助1.5-2元),州县财政有限一直没有配套相关的工作经费。因此,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指导县市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在《退耕还林合同书》中增加“林地经济效益指标”以及“对退耕还林农户发展林地多种经营进行奖励扶持服务”条款。
另外,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我们允许和鼓励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我们将指导县市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退耕农户、林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从而达到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州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26日
(联系人:李斌,联系电话:0873-3743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