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939-08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05号提案的答复
杨宏平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场合设立母婴室的建议》的第105号建议,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州公共场合调立母婴室基本情况
红河州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因地制宜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目前,全州13县市已建成母婴室77个,建设总面积741.9平方米,另有23个正在建设中,分布在全州火车站、旅游景区、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区等公共区域。
二、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基本情况
(一)高位推动,齐抓共管。母婴设施是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标准化母婴设施建设,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既是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又是切实保障母婴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社会认知的重要举措施,更是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2016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2017年12月,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原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卫指导发〔2017〕3号),实施意见对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要求、标准、组织保障等各项任务作了明确。州委、州政府将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县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高等级旅游景区等创建活动的重要评选条件,建立健全了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明确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和改革委、州住建局、州城乡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总工会、州妇联8家部门在推进全州母婴设施建设中的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通过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部门责任,形成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工作合力,全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2018年2月,州卫生健康委(原红河州卫生计生委)联合州发展和改革委、州住建局等7个州级部门转发了省级文件,并对全州各县市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明确标准,规范设置。红河州按照坚持“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明确母婴设施建设规范标准,即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国家高等级旅游景区(4A、5A级)应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技术规范标准设置第三卫生间;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明确母婴室需具备的基本婴幼儿床、电源插座、有安全扣的婴幼儿尿布台等10项基本配置以及恒温空调、呼叫设备等4项根据条件可选配的舒适配置,并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建设和管理。督促各县市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公共场所逐一认真排查,对应设未设置母婴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推荐标准,加快推进全州母婴室建设工作;对已建成但设施简单陈旧或建设不达标的母婴室,尽快督促予以改造完善。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能职责,加强对母婴室的日常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同时加强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室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是加大宣传和服务力度。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倡导、新闻报道、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向大众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畅通服务通道,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内涵,推广专业化、人性化、多元化的母婴设施服务。
感谢你对我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8月5日
(联系人:李颖,联系电话:13887328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