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907-25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1-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36号提案的答复
州政协委员第17活动组(绿春县):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立项建设乡镇治污项目的建议》的第236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5年8月我委就提案从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大纲》、《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大纲》(发改办资环〔2015〕2073号)的通知要求,“十三五”期间治污项目规划范围是:污水——按设市城市、县城、重点镇以及重点流域镇区常住人口1万以上的建制镇进行规划;垃圾——根据各省实际情况提出“十三五”规划的范围(是否包含农村及包含的范围)等,经省发改委、省住建厅8月26日组织召开完善各州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会议,会上确定规划范围,即设市城市、县城、重点镇、行政村(在设市城市、县城、重点镇2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可以覆盖垃圾收运设施项目)。根据会议精神,2015年8月31日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完善红河州两污“十三五”规划培训会,要求县市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划要求,编制上报更多的治污项目进入国家规划盘子。由于我州南部六县大多数乡镇不符合规划要求,乡镇治污项目难以进入国家规划盘子,故得不到国家的项目资金支持,而州级财力十分困难,暂时无法解决乡镇驻地治污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只有距设市城市、县城、重点镇20公里范围内的部分乡镇、行政村垃圾收运设施可以进入国家规划范围。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关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充分考量城镇人口规模、自然和地理条件、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以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污水资源化利用需求,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及服务范围。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的地区宜以集中处理方式为主,人口少、相对分散,以及短期内集中处理设施难以覆盖的地区,合理建设分布式、小型化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因地制宜采取就近集中联建、城旁接管等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广“生物+生态”污水处理技术等。
所以,你们提出的《立项建设乡镇治污项目的建议》,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要求,目前绿春县只有大兴镇属重点镇,其他乡集镇不属于重点镇,尚不具备国家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要求,难以获得国家资金支持。建议从提升人居环境、乡村振兴建设等政策方面去申报项目资金。
感谢你们对我州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联系人:李海燕,联系电话:3732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