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2120-95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52号建议的答复
纳绍山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机制体系建设的建议》第025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基层执法力量的建议
红河州林草系统执法队伍原来主要由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执法队伍组成,实行林业案件相对集中执法,由林草部门授权森林公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州、县二级资源林政执法队伍配合森林公安开展涉林案件查处工作。2020年7月,因公安队伍机构改革,森林公安划归地方公安,更名为森林警察,主要负责涉林刑事案件,不再受理涉林行政案件。红河州林草系统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执法力量,州县二级林草部门结合自身情况组建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各自然保护区由州林草局授权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与此同时,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信、邮政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开展了一系列涉林违法违规整治行动。
红河州林草系统执法队伍从组成上看,州局是成系统规模的,但县市局由于受机构编制的限制,普遍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州林草局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由于受编制等限制,一时之间,很难实现人员编制的增加。下一步,州林草局也将进一步向探索新的工作模式,强化和提升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
二、关于建立健全保护野生动物相关工作机构的建议
目前,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设有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有科长1人,工作人员1人;各县市林草局均设有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办、站),工作人员2—3人。州县二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基本能满足工作需要。
州县二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受机构编制的限制,普遍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现象,很难实现机构的正规化和人员的专业化。这个问题是林草部门自身解决不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以及《陆生野生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依托个旧动物园组建成立了红河州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河口、建水、石屏、金平等县市也相应建立了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站(点)。
三、关于增加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有所改善。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资金和基层执法能力弱等问题仍然是困扰红河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州林草局也将加强与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全州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机构设置、人员和经费保障、法律执行力、人与野生动物的冲突等方面的调研,推动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有效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管、栖息(分布)地巡查、执法、宣传、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培训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
感谢你对我州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30日
(联系人:莫明忠,联系电话:1352984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