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2109-85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41号建议的答复
林勇汉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有效发挥民营医院功能的建议》的第0041号建议,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州党委政府均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优化和改善办医环境,社会办医的学科建设、服务能力、品牌影响均得到较快发展。截至2020年底,我州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达到843个(包含个体诊所730个),占全州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为37.41%。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有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定点医院,参与疫情防控及医疗救治工作的建议。目前,全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充分调动全社会医疗力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及医疗救治工作,确定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救治机构14家,其中包含民营医疗机构1家(弥勒第一医院);定点后备医院14家,包含民营医院1家(金平博爱医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选派民营医疗机构技术骨干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工作,2020年红河州共派出94名援鄂医疗队员,其中包含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4名。
(二)关于提升社会办医人才队伍总量和整体素质的建议。自2017年4月起,州卫生健康委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师“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有效缓解了社会办医人员短缺问题。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三)关于在法律层面确立社会办医的性质和地位的建议。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规定,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州卫生健康委和州级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立足功能定位、发挥自身优势,规范健康发展,对全州公立医疗服务体系形成有效补充。
(四)关于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的建议。2019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完善综合监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落实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同等待遇,优化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环境。《意见》印发实施以来,州卫生健康委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鼓励各地加大改革探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们将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推动全州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8月5日
(联系人:卢焱,电话:1388737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