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2047-64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58号建议的答复
李文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的建议》第258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红河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职能因机构改革,于2019年7月由民政部门移交医疗保障部门管理并实施,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州医保局党组自工作开展以来,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工作作为民生工作来抓。针对我州的贫困人口参保及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办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问题,局党组积极探索适合我州州情的实施办法,召开会议,联合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专题研究制定并下发实施《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19〕78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残联 红河州公安局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0〕106号)文件。
二、完善医疗救助系统。为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构建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完成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采集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实现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受益人口达120万多人。实行医疗救助在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使城乡困难对象在出院时实现医疗费用同步结清,简化了办事程序,切实有效地解决了被救助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三、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为健全规范医疗救助政策,根据《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残联 红河州公安局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0〕10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统一了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标准、门诊救助政策、住院救助政策、经办服务等内容,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目前,已起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送审稿)》,并完成第二次征求意见,待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印发执行。届时,我州医疗救助将实行州级统筹。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省、州要求,积极做好我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并希望得到你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0日
(联系人:何娟,联系电话:372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