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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2004-61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1-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8号建议的答复

刘富珠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农村村干部待遇的建议》的第188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政治待遇”的建议

  根据部门职责,我局向州委组织部发出协助办理函,州委组织部函复如下:为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乡镇(街道)公务员队伍结构,激发村(社区)干部工作热情,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24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专项工作方案》要求,我州每年按照每个县市招录1人(脱贫出列的每个县市招录2个),设置定向职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

  200712月州委办、州政府办制定出台的《关于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79号)规定,从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两届(6年)以上、40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公务员和选拔乡镇党政班子副职,全州每年均有优秀村社区干部被选拔录用。

  二、关于“提高经济待遇”的建议

  2017年,为推进边疆党建长廊建设,强化边境地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维护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出台了《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深化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意见的通知》文件,在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强化边境地区人力、物力保障。边境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按照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社区干部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村干部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落实。边境县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月务工补贴不低于200元,州、县财政各承担50%。自2017年起,州级财政每年给予边境县每个村(居)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月务工补贴追加补助75元。

  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一是对村党组织书记及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按照一定标准提高,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每年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相应提高。省级财政按照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70%对村干部基本报酬给予补助,州级按照10%的比例配套,所需经费通过省、州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保障,县级兜底保障。4个深度贫困县村干部基本报酬,在脱贫攻坚期内由省级财政按照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全额补助,脱贫攻坚后,参照以上比例补助。二是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各地围绕基层党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设置绩效考核目标,将绩效补贴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村干部个人绩效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村党组织书记全年基本报酬的20%、不高于全年基本报酬的100%,必须在基本报酬之外单列,不允许切块挤占基本报酬资金,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三是对村民小组干部参与服务村民、协助村务等工作给予相应补贴,村民小组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月400元,村民小组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补贴标准上浮50%。省级财政按照每个村民小组1人,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州级财政按照每个村民小组1人,每人每月实行分类补助,具体是:个旧、开远、蒙自、建水、弥勒5县市州级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石屏、泸西、河口3县州级每人每月补助150元;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屏边5县州级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所需经费通过省、州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保障,剩余部分由县级兜底保障。上述政策各县市必须在20193月底前执行到位。2017年州级财政每年给予边境县每个村(居)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月务工补贴补助75元的政策叠加享受。

  金平县2018年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正职1650//月,副职1600//月;2019年提标后为:正职1850//月,副职1800//月;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后,金平县制定出台了《关于核定2021年度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的通知》(金组通〔20216号)文件,将村干部待遇再次提标为:从20212月起,行政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2600元,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村监委主任每人每月2150元,如届期内出现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每人每月2200元,村干部待遇逐年提高。

  金平县在脱贫攻坚期内属于深度贫困县,按照省州要求,村干部(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监委主任、边境村武装干事)基本报酬所需费用在脱贫攻坚期内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基本报酬以外所需经费由州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2020年,州级财政下拨村组干部补助资金3290.26万元(其中,村干部基本待遇补助资金704.36万元,边境县村(居)小组党组织及人员补助经费495.56万元,村小组干部待遇补助资金2090.34万元)。

  另外,省州还要求各地在基本报酬之外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鼓励各地围绕中心工作设置绩效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奖励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全年基本报酬的20100%,体现奖优罚劣,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具体政策由县市自行制定。如泸西县在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保障标准为:按照“优秀”“好”“一般”三个考核等次,每年给予每个村35000元、30000元和25000元绩效补贴,并按照村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优秀”“好”“一般”三个等次直接补助到个人。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可领取经营管理报酬,保障标准为:村集体经济创收用于奖励的基数为当年的经营性纯收入,5万元以下的不给予奖励;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10%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20%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30%

  三、关于“为村干部购买养老保险等”的建议

  200712月州委办、州政府办制定出台的《关于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规定,村干部养老保险原则上按照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自愿选择档次缴费,任职期间,个人和财政各承担50%,上述待遇落选或离任后财政不再承担,全州各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之前基本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461日颁发实施的《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红政发〔201474号)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0元分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意档次,按年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办法发布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补缴的年限不得享受财政缴费补贴。

  感谢你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民政局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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